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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等责任主体,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于保障海上运输稳步发展、鼓励海上救助、促进海上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学界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性质持有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三种主要学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的实体性规定主要包括可享受责任限制的船舶和主体、权利范围以及条件。其中,适用船舶和主体以及权利范围是逐渐扩大的;权利丧失的条件也是由“一般过失”到“严重过失”,更加有利于保护责任人的权益。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的关系中,基金设立仅仅是责任限制程序中的一个环节,设立基金具有避免责任人财产被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的重要意义,但是否是必经的环节,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
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主要体现在《海商法》这部法律中,但经过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发现其中存在若干问题,其中最为亟需解决的三个问题包括内河船舶能否享受责任限制、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责任限制主体以及基金设立程序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