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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是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在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证明作用。司法实践已经逐步采用电子证据,但由于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规则的冲击与挑战、电子证据立法及其证据规则的缺失与滞后,阻碍了电子证据的适用,大多数法律人士都在谨慎适用,甚至“无所适从”。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章。具体来说,第一章对学术界对电子证据的各种概念进行了归纳和整理,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表明了笔者对电子证据概念的一些想法,最后对电子证据的特征进行了分析,为下文论述电子证据的其它法律问题作了铺垫。第二章对联合国电子证据立法、欧盟以及其他国家电子证据立法进行了考察。分别介绍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的主要内容以及欧盟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通过对联合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的电子证据的立法考察,为我国电子证据的制度重构提供了某些可供参考的经验。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经过和主要内容,同时介绍了我国电子证据其他相关立法,指出电子证据的全面立法已经离我们不再遥远;本章还对我国电子证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电子证据与现行诉讼制度存在着诸多冲突。电子证据法律定位问题、电子证据效力问题、电子证据举证责任问题、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等问题,均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分别予以解决。第四章探讨了我国电子证据的制度重塑。对我国电子证据制度的重塑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剖析,首先引入电子证据的制度理念:坚持兼容原则和加快立法速度;其次通过对国外电子证据立法模式的考察并结合学理观点,重点阐述了我国电子证据制度重构的模式选择;最后,笔者对我国电子证据的制度重构详细阐述,通过电子证据的定位、举证责任制度的重构、电子证据收集制度的重构、电子证据保全制度的重构和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重构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论述,以期为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立法提供些许帮助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