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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义义务的概念在英美法系的语境当中可谓历史悠久、适用广泛。信义义务包含于信义关系当中,可以说,信义义务从诞生之日起就具有典型的信任关系的特征。目前普遍认为信义义务主要包含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随着商事信托制度的发展,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在不断扩张,并且在商事信托法律关系中也愈发居于强势的主导地位。想要有效维护受益人的信托权益,就有必要对受托人课以一定的义务来敦促其履行职责。信义义务是受托人的根本义务,能够有效实现对受托人的权利控制,信义义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商事信托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商事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是信义义务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特属性使得其需要与受托人固有财产进行区分,是建构信义义务的根本原因所在。二是构建信义义务的原因,由于金融市场存在较大的风险性,而商事信托法律制度的构造下受益人众多,如果投资不慎容易引发剧烈的市场动荡。同时,随着现代投资活动的日益专业化,受益人越来越倚赖受托人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来获取信托利益,受益人在商事信托法律关系当中所处的弱势地位都要求要对受托人的权利加以约束,这其中较为便捷的方法就是课以信义义务。三是信义义务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和原则,其中包含安全价值、效率价值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在当前我国商事信托的发展阶段,结合金融对外开放的背景下,现阶段我国商事信托信义义务法律制度立法应当坚持安全价值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章着重阐述当前我国商事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立法上还存在较大的空白。例如在忠实义务上,立法并没有针对其设定一般条款,且现实当中无法对违背忠实义务做出有效识别;谨慎义务方面,当前立法的问题主要在于内容可操作性不强,法律的规定比较粗糙,相反美国已经发展出了一套谨慎义务的标准。最后,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则是当前存在的监管等方面的问题。第三章则是介绍域外国家商事受托人信义义务法律制度,挑选了美国和日本这两个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来分别论述,他们都能为我国的信义义务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一章提出相应的对策,分别针对前述问题提出有效的措施。在忠实义务方面,规定受托人竞业禁止、获取间接报酬和侵占信托利益等情形,同时还应明确受托人在信托投资当中的职责,有力督促其履行义务。在谨慎义务方面,建议仿照美国谨慎投资人规则设立谨慎义务的判定标准,并将投资组合的理论引入法律条文当中。在配套制度方面,加强金融机构在义务监管方面的协同,创新运用大数据技术的监管方法,实现对受托人义务有力、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