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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时任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胡锦涛与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会谈后,双方共同做出了《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的书面声明,其中明确指出:“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2008年,海峡两岸“双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海峡两岸的关系出现了历史性的转折,紧接着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愿望,随后在同年年底,胡锦涛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标志着这一愿望即将实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最终于2010年6月29日正式签订。这对增进两岸的经济与贸易合作关系起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该协议中并未出现健全的关于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这对两岸今后的合作发展增加了阻碍,笔者认为,ECFA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是当务之急。本文共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ECFA与争端解决机制概述”,该部分主要介绍了《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产生的背景及其性质和意义,概括性地点出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并且通过分析得出该协议在规定争端解决机制时存在的缺陷,引出后文中制定该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为“ECFA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分析”,该部分依次介绍了两岸对于解决争端现有的立法概况、解决的类型及方式,以及在入世后与签订ECFA后采取的解决办法。文章的第三部分为“现有区域性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这部分主要内容是对《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世界贸易组织(WTO)、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这几个区域性贸易组织中关于如何解决争端问题的规定进行说明,并且通过分析总结出它们各自对ECFA争端解决机制带来的启示。第四部分为“对构建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思考与建议”,笔者通过对以上三部分的归纳与总结,在这一部分中提出了自己关于如何构建ECFA争端解决机制的看法,其中包括构建时应当遵循的原则,运行的基本架构及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在结语中,笔者期待着ECFA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尽快的得到建立,更希望自己的些许拙见可以给两岸在构建经贸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给予力所能及的启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