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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旅游的关注度和重视度也越来越高。政府职能在旅游管理中的有效履行能够为旅游发展提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法治保障,而旅游市场的失灵现象以及旅游业自身的产业特性也要求政府必须履行应有的职能。那么,在旅游管理中,政府到底应该履行哪些职能呢?本文基于管理过程学派的基本理论,结合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公共服务理念,将旅游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分类概括为旅游决策职能、旅游规划职能、旅游组织职能、旅游调控职能、旅游监督职能和旅游服务职能。 在对旅游管理中政府职能进行分类阐释的基础上,本文以江苏省泰州市为案例研究地,首先系统而具体地研究泰州市政府在旅游管理中履行决策、规划、组织、调控、监督和服务职能的情况,然后归纳各项职能履行中存在的问题,认为泰州市政府履行决策职能缺乏预见性、履行规划职能缺乏严密性、履行组织职能缺乏积极性、履行调控职能缺乏力度性、履行监督职能缺乏机制性以及履行服务职能缺乏立体性。再对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度剖析,指出政府在促进旅游发展中观念陈旧、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好、对旅游产业体系认识不足、对旅游市场监管不力和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不实,最后系统性的提出优化旅游管理中政府职能的具体措施建议,认为政府要转变观念、正确处理与市场的关系、重视旅游产业体系、创新监管模式和夯实旅游发展政策。另外,本文还启示性地提出政府在旅游管理中需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掌握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