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权处分问题十分复杂,民法学界对其长年争论不休。无权处分合同效力问题是无权处分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以姜某诉朱某、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为例对该难题进行探讨。 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基本案情、裁判要点进行介绍,并总结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朱某行为是否为无权处分、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第二部分,对该案所涉三个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首先分析无权处分的含义,进而判断朱某行为是否系无权处分,然后对物权变动规则最典型的三种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物权变动、无权处分相关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的历史沿革,综合本案案情得出本案张某和朱某签订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为有效的结论。接着探讨张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通过对善意取得的要件分析得出张某不构成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结论。第三部分,结合前述内容对本案的所有裁判结果进行评述。第四部分,得出本文结论,即目前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认定,宜以认定其有效为原则,以有证据证实相对人非善意时可认定合同无效为特殊情形,物权变动结果的发生以债权合同有效、行为人有处分权且经交付或登记为要件,辅以善意取得制度来保障无权处分情形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