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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确立绝对认识与自我负责之生活规范的最终根据,而提出的"明见性"概念,无疑在胡塞尔的现象学理论中具有其核心地位.它不仅启明了现象学的根本目标,而且在相当程度上规定了现象学的研究方法和运思领域."明见性"概念,作为其哲学的最初入口的关键性问题,胡塞尔本人却采取了一种含糊其辞的态度,认为对于作为原初的、绝对被给予性的直观认识来说,自明性大多根本不能被 明确的表述.但是,对绝对趔即自身被 给予性之彻底要求却始终贯穿在胡塞尔整个学视野之中.从明见性领域到明见性的实现道路,从明见性层次到明见性形式,从明见性本身对现象学主要问题的指涉到明见性与现象方法的关联,集中到一点,就是:明见性概念能否得到根本澄清或者说能否得到有力的辩护,基本上就决定着现象学能否成为一门如胡塞尔一再要求的在"明见性原则"下进行操作的"明见性现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