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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交接,尤其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交接历来是一个关乎国家稳定和社会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怎样使国家最高权力在新老交替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实现和平、有序的过渡,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接过程蕴含着的各种风险,使国家和社会为此支付较低的成本换取持久和稳定的发展,这是人类的政治活动所一直追求的永恒主题之一。经验证明,要想达到此目的,必须使权力交接在一种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人类漫长的政治生活的历史告诉我们,宪政体制乃是到目前为止人类所发现的解决公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制约问题最好的一种制度模式。中国目前正处在一个由传统政治模式向现代宪政模式过渡的转型期。在这个转型期里,中国的宪法体制乃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又不同于现代的模式:党的领导下的宪法政治。这一体制同样也面临着如何使国家最高权力实现制度化交接的重大课题。只是要解决这个课题,必须首先认清中国的政治现实。在这一体制之下,宪法实践和宪法文本之间会产生一种背离的现象。故而,中国宪法学不仅应当去关注文本,更应当去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那些具有重大规则价值和宪法意义的政治实践。而在1949年之后这60年的政治生活中,中国逐渐形成了一种有利于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化交接的做法,这种做法由一项文本规范和一项宪法实践相结合而构成:一是经由政治家提出、宪法文本随后加以确认的限任制,二是政治家通过自身的实践和政治学说构建的三位一体实权主席制。通过对限任制的说明,和对实权主席制整个开创、流变与重新确立的历史过程的系统梳理,并将其放在中国政治体制演变的大历史下进行观察,会发现这样的宪法实践或许不仅仅具有历史的合理性,还具有积极的宪政价值。虽然这种宪法实践并没有在宪法文本上得到确认,但却具有成为一项宪法惯例的强烈可能。如果这种宪法实践成为中国宪法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便至少在国家最高权力的制度化交接问题上使中国的政治体制向着符合现代宪政模式的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是一个具有重大宪法学意义的变化,只可惜宪法学的研究对此关注并不能算很多。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令人遗憾的现象:大量的研究成果面对着活生生的宪法实践竟然缺乏解释力和指导力。究其原因,或许就在于宪法学研究对于政治实践的现实状况关注不够。仅仅以法律文本作为解读的中心,而没有把各种具有宪法意义和制度价值的政治实践也纳入到研究的视野内,故而不能发现现实生活中那些真正发挥着宪法作用的真实规则,因此也就无法回应现实的真正需要。将宪政价值的普遍性真理同中国政治实践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实现“宪政理论的中国化”,或许正是中国宪法学人的真正使命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