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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是现今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关于食品安全的事件屡屡发生,如阜阳劣质奶粉案、浙江金华毒火腿案、俞亚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及2008年9月爆发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等等,大量的不安全食品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阶段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机制主要由刚刚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规章等构成。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机制中仍有很多不足之处。虽然近年来,学界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很多,但多数是从《食品卫生法》方面以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方面进行论述,如何从刑法的角度保障食品安全,打击犯罪,现在研究的却寥寥无几。笔者拟从刑法角度对食品安全规制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完善刑法对食品安全的规制,特别是在全球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下,从刑法角度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规制对于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社会政治的稳定,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最终建立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中主要尝试运用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深入讨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问题。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充分显示出党和政府治理食品市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信心和决心。文章以此为背景,通过阐述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内涵、典型国家食品安全的简介,进而从食品安全的现状、食品安全的自身属性、刑法的功能三个角度提出对食品安全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行刑法体系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现状进行了考察,发现了我国刑法体系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如: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滞后性、刑法中危害食品安全罪名的缺失、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体系不统一以及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方面的缺陷等等。最后笔者在此基础上分别从食品安全的罪名、罪状、法定刑以及立法模式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建议。
食品安全本身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将是一个长期的、综合性的工程,这项工程需要先进的技术检测手段、科学的管理体制、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等各种机制的有效配合,从不同的领域和侧面发挥作用才能实现,而并非仅仅靠刑法规制即可奏效。本文从刑法角度对食品安全规制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笔者的观点能够有益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这一领域的研究,进而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最终减少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