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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应赔偿之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13条,此条文只以抽象的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而未提及学术及司法实践中常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之确定性规则。虽现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可得利益损失确定提供具体指导,但仍以抽象概念阐述,可操作性较弱。论述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之确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具象之指导实乃必要。第一章为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之概述,界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范畴,是确定违约可得利益损失之必要前提。厘清可得利益损失与其他易混淆概念,清晰把握可得利益损失之范畴。其次这一章还大胆提出可得利益损失范畴应扩张至非财产利益损失及机会损失,以理论与实践两方面为切入视角、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之角度论述我国将可得利益损失范围扩大至非财产损失及机会损失之必要。第二章是介绍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主要是已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以及学术上不乏探讨且司法实践中一直适用的确定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虽在法条上有明确规定,但是过于抽象,本文重点阐述了可预见性规则的各个方面,期以加强这一规则之可操作性。可确定性规则虽无法条规定,但司法实践以此驳回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之判决不胜枚举,此章节中提出可得利益之可确定性不等同于数额之确定,《合同法》第113条不至于因此束之高阁。第三章是关于目前可得利益损失参考数据之确定以及计算方法之选择。运用实证分析方法,依不同损失之个性,确定参照数据确定方法,是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前提;其次将计算方法分类为差额计算方法、酌定计算方法,论述各方法之下的具体原则及各方法是不排斥可并用之关系。且将机会型可得利益损失与非财产型可得利益损失突出论述,以表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