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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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被规定在1997年刑法之中。嫖宿幼女是指通过向不满十四周岁的卖淫幼女支付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在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是有区别的,在适用发生冲突时按照法条竞合的原则进行处理。从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之间是可以区别的、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嫖宿幼女的行为人与奸淫幼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嫖宿幼女中被害人的感受与奸淫幼女中被害人的感受是不同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立法代价太高五个方面对嫖宿幼女罪废除论者进行驳斥。嫖宿幼女罪不能简单的予以取消,应予进行解释完善。如果取消嫖宿幼女罪,卖淫行为并不能因此而消除,更不能严惩组织卖淫者与嫖宿幼女者。通过法律解释,对于嫖宿幼女情节严重的、明知幼女被强迫卖淫仍然嫖宿的、为了达到引诱幼女卖淫的目的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节,都应认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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