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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推定为有效,不因行政相对人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基于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立法的价值取向,世界各国对这一原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加强对公民权利保护为立法价值取向的德国、奥地利、瑞士等国家所确立的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原则和以维护行政权权威和公共利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为立法目的的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所确立的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出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国情,我国在《行政诉讼法》立法时基于对国情的考量,更加倾向于维护公共利益,确保行政权权威和行政管理效率以推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实现社会稳定,由此确立了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在客观上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繁荣,实现了立法价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成熟,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已经逐渐落后于现代宪政人权理论,有悖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一定的矛盾和混乱,也引发了学术界关于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与行政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的比较和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如何取舍的争论。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社会背景与立法目的及其理论基础进行探究,并探讨其在现实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和不足及其原因,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和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展望。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简述。该部分简述我国选择“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社会背景、立法目的和立法情况。第二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该部分着重对作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理论基础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公益优先理论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理念进行分析探讨,同时,着重阐述了对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以及公益优先理论成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的原因。第三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现实状况和不足,介绍了其在法律规范间的冲突和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矛盾,将其不足归纳为落后于现代宪政人权理论,有悖于《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混乱。第四部分为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产生缺陷的原因分析。该部分将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产生缺陷的原因归结为三点:一是我国义务本位的理念,二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公权优于私权”的思想,三是行政权不断扩张的现状。第五部分为域外行政诉讼不停止(或停止)执行原则的比较及其借鉴。该部分主要简述域外相关规定及其对我国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借鉴。第六部分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重构。该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法治发展对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影响并提出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