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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建立在有纸化证券基础上的、传统的证券市场,现代证券市场已经发生了巨变。以电子计算机系统为技术支撑,以电子簿记记录为主要技术手段的现代证券市场,本文以为,已经凸显出证券无纸化、证券交易非移动化、证券权益行使间接化的特征。这些特征涵盖或者引发了,证券本身的变化、证券投资者持有证券模式的变化、证券投资者行使证券上权利和获取证券上利益方式的变化,变化所显示出的证券市场实践已经越来越表现出与原本建立在纸质凭证基础上的现行证券法律制度之间的不相协调甚至矛盾。诚然,证券市场的实践势必永远领先于证券法律制度的设计,但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滞后已经隐藏着严重的法律风险,而它还可能发展为整个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必须改革证券法律制度以应对证券市场的变化。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上诸如,证券商挪用客户证券、证券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存在和屡禁不止,也与证券持有模式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息息相关。因此,本文以为,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上诸多违法行为的存在,决定了研究现代证券市场;从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研究证券持有模式内的法律制度安排是证券法的重要课题。不解决证券法与证券市场不适应的问题,不解决证券持有模式内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问题,漠视由此隐藏的证券上权利不确定的问题,证券法所引发的法律风险将会是证券市场不稳定的诱因。风险可能引发灾难。 本文首先研究证券。证券是凭证,是记载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现代证券市场的发展使证券凭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本文提出,无纸化市场环境下,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上权利通过证券持有模式系统内的、证券账户上的电子簿记记录予以证明,已经脱离了由纸质凭证证明权利的时代,因此可以将其命名为“电子证券”。以区别与证券实物券、有纸化证券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现代证券市场上的证券进行了分类描述,从不同视角,将证券划分为凭证式证券与非凭证式证券、有纸化证券与无纸化证券、可区分证券与不可区分证券,并对不同证券之间的差别进行了总结。本文在研究域外证券法上证券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决定了证券凭证的形式必将多样态化。对证券的深入研究,使证券法律制度如何应对电子证券、应对簿记化的证券权益、应对证券持有模式下的投资者权益保障问题浮出水面。 本文进而研究证券持有问题。现代的证券市场,证券投资者已经不再以简单的持有证券实物券的方式行使证券权利。而是通过证券持有模式的安排,以一系列法律制度设计为支撑,行使证券权利。这就是证券持有模式。目前,国际国内相关文献对证券持有模式的划分标准大致有登记标准、托管标准、登记和托管为混合标准等三种不同观点。本文提出以登记和持有人权益行使是否实现直接为划分标准。并以此为标准,将证券持有模式分为:证券直接持有模式(完备的、不完备的)、证券间接持有模式。 本文对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研究,从对世界证券市场上,具有典型性的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实践的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展开。本文提出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发展有三种不同形式或阶段,即:凭证式证券的直接持有、凭证式证券统一存管的直接持有、无纸化证券的直接持有。本文认为,证券直接持有模式下的证券权利,其性质是直接的、可溯源的权利,是完全的财产权利。本文进而提出,证券市场制度应该保障证券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持有证券是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义务。本文认为,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的DRS模式将是未来证券市场的重要持有模式选择。保障证券权益是该模式内的证券法律制度建设的灵魂,任何可能损害证券投资者权益或者增加权益实现成本的法律规则设计,都将因为与制度建设的灵魂相违背而最终被摒弃。 本文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研究,在多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基础上展开。本文描述了证券间接持有的演进、描述了证券间接持有模式的运作,提出:证券间接持有模式存在法律风险和中介机构风险,该风险必须及时通过证券法律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针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投资者权利的性质问题,本文以为世界证券立法的选择主要有四种,纯粹的契约性权利、共有权、信托所有权和证券权益。其中以证券权益为较为成熟的证券法律选择。 本文将证券投资者的权利概括为证券权益。对证券投资者作为直接持有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所享有的证券上财产权利和利益进行研究。本文以为证券权益应包括:资本收益权、证券处分权、对抗权、优先权、参与公司行动权、信息获取权和确权性权利等主要权利。本文认为,证券模式内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围绕证券权益人权益保障这一宗旨。因此,本文从权益保障的角度,提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证券商应为保障证券权益人权益而承担法定义务。本文提出,证券商保障证券权益人权益的义务应包括:保管义务、资产隔离义务、依客户利益和指示行事的义务、资讯提供义务、注意及诚信义务、协助发行人的义务;本文提出,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保障证券权益人权益的义务应包括:权益登记义务、透明度维持义务、提供法定服务的义务。 本文最后的部分是:结合中国证券市场证券持有模式实践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设计的具体建议。与主流的观点不同,本文提出,我国的证券持有模式是不完备的证券直接持有模式为主的模式。而我国与该持有模式下相适应的证券法律制度存在缺漏和不明确。在指出证券直接持有模式的不完备、在指出证券间接持有必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不可或缺的持有模式之一后,结合本文对证券、证券权益、证券持有的全部理解和认识,本文提出:证券法首先应在法律上确认电子证券的地位、确认电子簿记记录的地位,并对电子簿记记录的确定性予以规定,以将权益簿记化可能给持有人带来的风险予以法律制度性的化解;本文又提出,我国不完备的证券直接持有的完备应从明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国结算)的责任和义务开始。本文认为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常、违法行为与中国结算对义务的不当履行或不履行有着直接关系。本文建议中国结算专门设置应对间接持有模式的证券存管分支机构,建议中国结算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对证券投资者的义务。本文提出关于证券账户、权益登记、确权的证券法律制度完善建议。就证券商而言,本文认为,为维护证券投资者权益,应在立法上安排证券商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应对证券商挪用客户资金行为加强执法和完善刑法,并提出严格证券公司监管规则的证券法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