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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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券市场目前是国际第二大债券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的融资渠道。在其过去十余年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债券市场各种问题和纠纷也迅速增多,不断暴露出的风险事件显示持有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护。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大幅度滞后于当前债券发行交易市场发展,投资者司法救济道路艰难。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救济方法应该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但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存在二元性的交易和监管体制,缺乏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必须承认的是,在信用违约事件不断增加的同时,立法和监管机构的法规体系构建也在逐渐加速,但现行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给予的保障还不够完备。即使从交易场所上看国内债券市场存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二元体系,从监管机构角度看呈现以人民银行治下的交易商协会和国家发改委以及证监会的三方监管格局,但是对于公司信用类债券来说,其所面临的债务人风险和法律问题基本相仿,从法律角度来看具有相同的共性。研究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首先应从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和构架出发。厘清各方参与主体和监管结构。要看到信用违约频发,对市场经济资源调配影响深远,信用违约和违约后的救济途径不利会导致市场被动信用收缩,会严重制约债券市场发展。这也是所谓亟待完善持有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出发点。进而通过对国内现行关于信用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制度进行分析包括:信息披露、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和限制条款的制度设计和立法演进和现实价值等。结合近期市场上出现的典型风险事件来阐述现行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提高信息披露违规的惩罚标准低,需要提升对企业的社会社会监督强度,并且赋予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更高的约束债务人的现实权利,包括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治理和监督等,同时要关注异议债权人的个体权益保护,避免小债权人利益被忽视,推广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和违约救济等事先监督,做到在债券发行的前、中、后期不同阶段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多维度的风险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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