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租赁合同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合同的标的物以土地、生产设备等大宗不动产与动产为主,承租人依赖于对租赁物的使用开展生产生活,对社会生活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合同法等传统民法领域,租赁合同因其特殊性被给予了特别处理。在企业步入破产程序后,待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理,影响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待履行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将选择权赋予破产管理人,但未就租赁合同作出特别的规则设计,在司法实践中导致了破产管理人选择权约等于解除权、合同相对人缺少救济途径、法院只能消极接受等问题。本文拟通过分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理论界相关观点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实情,为完善我国破产中待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本文主要运用了语义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规则与实践出发,对破产中待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理方式进行研究。本文由导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导言部分,通过案例,指出在部分地区的个案中待履行租赁合同的处理已产生了较大的争议,将问题引出。正文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学理分析,共分为两节。第一节讨论待履行合同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在明确待其内涵后,由分析未到期租赁合同的特点,得出破产中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属于待履行合同的结论。第二节通过分析租赁合同在传统民法领域的特殊性,分析其需要特殊规则设计的必要性,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上的依据。第二章对我国处理现状进行分析,共分为两节。从规则本身与司法实践两个角度出发,第一节以前文的分析作为基点,分析现行规则中的不足之处,第二节总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得出适用一般性处理规则并不能满足租赁合同需要的结论。第三章是对学理上关于待履行租赁合同处理规则应然状态的分析,分为两节。从破产人为承租人和出租人两个角度出发,分别比较在不同场合下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与对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孰优孰劣,比并为下文的规则修订做理论支撑。第四章为本文的重点,根据第二章分析得到的问题,再结合第三章的理论分析,为我国待履行租赁合同处理规则提供改进的建议。在原有的一般性处理规则上,建议引进转让制度,与《合同法》规则相配套,同时对其限制条件作出突破,以体现破产法律的特殊性。其次,引入待履行租赁合同专属规则,分别以出租人破产与承租人破产的形式,进行相应规则的制定。最后结语对全文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