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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作为我国刑法故意犯罪中用以描述主观认识因素的特定语,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前提。明知在刑法学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犯罪故意中明知的探讨是对相关刑法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同时,对司法实践中明知相关问题的解决也具有指导性意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主观上对行为、结果等是否存在明知,明知的程度都会对故意犯罪的成立以及刑罚的适用影响颇大。无认识则无故意犯罪,因此对明知的含义、内容等问题进行探讨十分必要。对于明知的理解不应脱离我国刑事立法现状和实践,我国刑法条文中虽然提及明知二字,但是并没有展开描述明知的含义、内容等。本文中将明知含义理解为知道与应当知道,避免将明知理解的过于宽泛或过于狭隘。对明知的含义加以理解是对明知相关知识进行梳理的基础。以对明知含义的理解为基础,通过不同分类标准划分明知种类,从不同角度进一步解读明知,肯定明知在犯罪故意中的基础性地位。理论界对于明知内容的理解存在争议,本文将犯罪客观方面作为明知的内容却是毋庸置疑的。对明知内容的解读不仅可以深化对明知的理解,更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的基础。明知具有主观个人色彩,人的心理活动具有专属、隐秘的性质,判定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实践中存在大量对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判定难的情形。因此,对明知的判定方式、证明责任问题进行解读十分重要。对明知进行判断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对明知进行判定,是对罪与非罪的区分,也是对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本文对明知的含义、内容等进行探讨,以期深化对明知的理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