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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村民委员会还必须“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可见,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既是一个实行“四大民主”的自治组织,又是一个必须听命于上级政府的行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在其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深刻地打上了早几年瓦解掉的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烙印。这种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上的村民自治组织制度在颁行初期人们曾对其倾注了很多期望,认为这个自治制度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能为中国的民主政治的发展奠定基础,并为政治体制的改革寻找到一个自下而上的突破口。但实践表明,在我国推行了多年的以实行基层民主政治为宗旨的村民自治制度,尽管其培养和训练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程序,并为中国现今的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基础,但它并没有给我国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带来实质性的好处。加上农业税的取消,村民委员会原有的经济基础越来越薄弱,除了少数拥有较多数量集体资产的之外,很多村民委员会已在经济上越来越难以为继了。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该如何与乡镇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有机地处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以资料文献理论为依据,根据我国村民自治的研究文献及实践总结,介绍了乡镇行政管理的职能、相关制度建设等现状,以及村民自治的演进、发展,然后根据乡政行政管理与我国村民自治的特点,分析了两者的关系,探讨了进行村民自治与乡镇行政管理有效衔接的积极意义和迫切性。研究的方法主要是以问卷调查法,从对温州市的四个乡镇的村民自治和乡镇管理的调查,以进一步了解现状。从调查结果看,温州市所辖农村乡镇行政管理和村民自治还存在如意识、文化、权势等一些干扰因素,以及两种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漏洞等不足之处。对此,本文根据所掌握的数据分析结果,提出了改革乡镇行政管理职能,创新服务方式;并针对村民自治现状,提出了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村民自治的良好环境;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此来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协调好乡村关系等对策建议。为村民自治和乡镇行政管理的有效衔接和协调发展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