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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国家的行政诉讼中,当法官审理一些争点较多、案情比较复杂的行政案件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使庭审秩序更加有序化,法官会运用职权指挥当事人集中就某一争点进行攻击和防御。法官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经审查认为中间争点达到可以裁判的程度时,就可以作出中间判决确认该争点。中间判决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后来沿用到行政诉讼中,中间判决制度起源于德国,发展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英美也有类似的规定。本文首先对中间判决在行政判决中的概念进行分析,通过将行政判决与我国行政诉讼中现有的类似制度进行比较,指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有建立中间判决制度的必要,并阐述了建立行政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意义。之后,介绍一些国家的行政诉讼中间判决制度,对它们进行比较分析。最后,结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具体国情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诉讼中间判决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