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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合同法领域的可预见性规则作了研究。可预见性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能够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不予赔偿。可预见性规则是斩断因果关系链条的一种方式,是对合同法完全赔偿原则的限制。本文首先回顾了可预见性规则形成发展的历史,结合各阶段的存在及适用状况,并结合各时段的评价作了分析。并且展现了可预见性规则在国际私法上的现状。第二章主要对可预见性规则的基本构造作了研究。从预见的主体、预见的时间、预见的内容、判断预见的标准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在分析比较已存研究成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比较,做出了自己的判断。同时,为了更好地把握可预见性规则,本章的第二部分对合同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与侵权行为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作了比较,对比同一规则在不同法律方向上的表现,将更有助于把握其中细微的差别,从更准确地把握该规则的基本构造,恰当的适用于实践中。第三章主要是归纳和分析了可预见性规则在适用中的制约与限制。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根本制约是因果关系,可预见性规则存在和适用都是以因果关系为基础和前提的,因此在本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是对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规则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第二部分则是对法律规定中以及实际适用中关于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进行了总结,对排除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情形进行了归纳和分析。第四章对我国法上的可预见性规则进行了样态分析。在立法、司法实践、合同当事人的举措与应对三个方面展现了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存在的现状,从更多的层面上展现了可预见性规则在我国的发展。第五章总结和分析了国内外学者对可预见性规则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完善可预见性规则的建议。本文始终把准确把握可预见性规则,恰当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促进可预见性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作为研究的指导和根本目的,因此文章内容和结构上也因此设计,但是各部分尚有诸多细节内容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