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害人的介入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影响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发展动向,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即是该理论动向下的重要内容。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在引入被害人视角,实现被害人刑法归位的基础上,它可以公平划定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合理实现刑事责任分配。但是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的理论价值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被引起重视,有鉴于此,本文对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予以全面审视与解构。本文共分为四章内容。第一章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概述。首先,对危险接受中的“危险”、被害人危险接受以及危险接受中“阻却归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危险”是一种指向被害人法益的、具有盖然性与被排斥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事前判断,不包含结果的行为危险。被害人危险接受,是指过失行为中的被害人认识并自愿决定冒险,在被害人的支配下导致危险实现,被害人的法益受损。被害人危险接受与被害人过错、自损行为以及正当业务行为等概念均存在差异,不能混同。被害人危险接受中的“阻却归责”是指对应由行为人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的排除,申言之,排除行为人的刑事法律后果。其次,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解决以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全面认知为前提,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定位、类型、价值做一细致探讨。被害人危险接受是三阶层犯罪体系中的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事由,在我国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被害人危险接受应属于超法规正当化事由,这两种理论位阶存在本源性贯通。在被害人危险接受的类型划分上,学界存在区分说与区分否认说的论争。区分说立场下的将被害人危险接受区分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和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是学界通说,关于这两个理论类型的划分依据,存在犯罪事实支配说、危险来源说、制造法不容许的危险说以及行为时间顺序说的论争,其中应予提倡的是危险来源说。被害人危险接受具有对风险社会刑法扩张的限缩、对超法规正当化事由体系的完善以及对刑罚正当化根据实现的助推这三个层面的价值。最后,被害人学的兴起为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源起提供了理论准备,而被害人危险接受与其他被害人理论的剥离则为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源起提供了契机。此外,本文分别从立法、司法以及学界研究这三个角度对中外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与归纳,以对该问题的适用现状形成客观全面认知。第二章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现有解决路径及缺陷。关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阻却归责问题,学界已经发展出了多种解决路径,以这些路径的发展进程以及影响力作为双重标准,过失犯注意义务排除理论、被害人同意理论以及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这三个理论基本勾勒了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解决路径的发展脉络,而其中被害人同意理论与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更是当下大陆法系解决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两个最主要路径。在这三个理论之外,共犯从属性理论、溯责禁止理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外理论、保护信赖原理、刑法相对责任原理等理论在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学界均占据一定的影响力,对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解决路径研究走向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但现有的解决路径枉视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复杂化情境和独立的理论构造,导致阻却归责情形的片面性和理论本身的矛盾,均无法妥洽解决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第三章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建构及其阻却归责根据。首先,建构一套具有针对性的、具体化的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具有现实必要性与适用必要性,该理论体系将实现被害人自我答责与阻却归责的贯通作为理论内核,在体系外观上呈现出:以阶层式组织为理论布局,以递进式阻却归责内容为要素,以整体性为面向的运行特征。其次,自我决定权原理是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阻却归责根据之一。自我决定权以自由为其法哲学根基,其中法益主体对生命法益的处分权限构成了自我决定权理论的主要症结,被害人危险接受中被害人并未对其生命法益作出放弃,死亡结果的出现只是其行使自我决定权所出现的预期之外、被害人无法控制的结果,因此不能以此为由否认自我决定权理论对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支持。被害人危险接受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行使的结果,其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提供主体身份支持、限定理论适用的主观条件、提供阻却归责的理论基础等三个层面功能。复次,弱刑法家长主义是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阻却归责根据之二。当代弱刑法家长主义具有刑法规制范围的限缩品格、保护理念的重新定位以及个体道德情感的重建这三个层面的品质,这样的品质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提供规范指引。当代弱刑法家长主义与自我决定权理论呈现出以存在一定程度的互斥为表象,以理论间互为牵制为机理,以理论间的共存为根本的关系。通过确立尊重被害人选择自由的理念,弱刑法家长主义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提供全面的阻却归责指引。最后,被害人教义学是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阻却归责根据之三。被害人教义学的诞生才真正贯通了被害人学与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互动,对被害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问题的挖掘,是对德国传统的由被害人的保护可能性与刑事需保护性所建构的被害人教义学理论价值的绵延与借鉴,刑事需保护性与保护可能性分别从不同角度为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阻却归责适用提供依据。第四章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的应用。首先,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以危险认识为阻却归责起点,在该阶段的阻却归责认定中,以被害人对危险的充分认知以及行为人不具有认知优势为理论前提,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不能适用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排除行为人责任。其次,危险“接受”是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适用的第二个阶段,在该阶段的阻却归责认定中需要考察四个方面的要素:危险接受的权限以个人法益为限;危险接受必须是被害人自愿、有效的作出;危险的内容需具有社会相当性;被害人危险接受需要被表示、被认识。这四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都不能适用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排除行为人责任。最后,危险实现是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适用的最后一个阶段。在危险实现阶段采取类型化阻却归责的思路并不可取,因为将被害人危险接受区分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和基于合意的他者危险化仅具有理论类型化区分的形式意义,无法与阻却归责问题形成直接对应。危险实现阶段应该以危险支配为阻却归责准据,作为危险支配的主体,被害人享有危险实现阶段对危险的实质支配权,行为人将危险支配权转移至自己管辖范围的将发生责任认定的转移,被害人的行为不再充足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要件,不能再适用危险接受阻却归责理论排除行为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