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断走向繁荣。在国家愈发强调保护私权利和逐步释放对矿业市场束缚的浪潮之下,矿业权流转市场持续升温。然而,鉴于矿业权的交易触及国家能源战略、资源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我国目前对于矿业权的流转依然采取一定的监管与限制。概言之,矿业权的流转须经行政批准,且行政机关会对交易双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此外,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倒卖矿业权牟利,禁止以承包等方式变相转让矿业权。近年来,在矿产资源的高需求与高利润的双重催动下,矿业权的交易需求持续攀升,矿业权流转提速的呼声与矿业权流转的必要限制成为当下矿业市场中一对日渐突出的矛盾。许多当事人试图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规避国家对于矿业权流转交易的限制,使尽浑身解数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以股权转让实现矿业权“间接”转让的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实践中,此类交易不仅致使大量不具备资质的主体涌入矿业市场,导致矿业资源的开采与利用效率大大降低,亦滋生了非法炒卖矿业权等诸多现实问题。故此,矿业公司的股权交易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激起了理论与实务界的广泛争议。根据以上论述,本文尝试从矿业公司股权转让的内涵、活跃的原因及引发的现实问题入手,通过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现状及分歧意见,进而提出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具体规则。具体而言,全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概述。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矿业公司股东将其股东权益转让给股权受让人的行为。实践中,矿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可以实现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经营管理人的变更,进而“间接”转让矿业权。相比之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矿业权的转让能够大大降低矿业权的交易成本。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明文禁止此类交易,这种低成本的交易方式在实践中备受青睐。然而,此类交易在促进股权流转与矿业权流转的同时,造成了降低矿产资源的开采效率、非法炒卖矿业权以及生态破坏等现实问题,故而引发了理论与实践中对于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的争论。第二部分: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现状。我国目前对于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存在立法空白,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不一,且各高院根据不同个案树立起本省的裁判规则,导致在不同地区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风险。在各地法院对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均存在一定的瑕疵的情况下,亟需填补立法空白以规范该领域的实践乱象。第三部分:学界对于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存在有效说、无效说两种观点;在有效说中亦分为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与合同须经审批生效的分歧。各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亦均存值得商榷之处。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的争论折射出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两大价值理念的冲突,故而此类合同效力认定规则的设计应当建基于对两大价值的审慎考量之上,在保护股权自由交易与保持矿业权交易的必要监管之间寻求新的平衡点。第四部分:矿业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应当以兼顾公共利益与意思自治、尊重公司的二元区分结构为处理原则,以《合同法》中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围绕股权转让份额以及股权受让人资质两大因素进行具体设计,并根据具体转让的情形分类讨论,切忌“一刀切”式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