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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宪性审查是我国宪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它是专门的机关依据一些特定的标准和方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行政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它强调以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作为评价事物和行为对错的标准,评价政府行为和公民行为的正当性,由此来确立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形式的法律权威。同时,合宪性审查也是我国在宪法监督方面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其具有监督国家机关行为,保证国家行为合宪的作用。在宪法的领域中,合宪性审查一直是一个研究的重点,但是,近些年以来,也发生了一些引发合宪性争论的宪法事例,这些宪法事例受到了各个学者和社会各阶层的广泛的关注,其重视程度也是前所未有的,这体现出来了合宪性判断的必要性,缺少明确的合宪性审查标准的问题也被突出、放大。合宪性判断的标准在合宪性审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并且,在近几年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所探索出来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模式总的来说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的,但仔细分析来看,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例如,在目前的阶段来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明确、成熟的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也一直在不断的摸索,所以合宪性审查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或者是在现行的合宪性审查体制下,审查对象的范围不是很宽泛,譬如,未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没有一个审查的流程,种种局限都制约着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这些缺陷提出方法,充分的完善合宪性审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宪法的权威,制约国家公权力,通过对于合宪性审查理论的分析,国外一些典型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的探究和比较,得出笔者认为的合宪性审查的标准是如何建构的,再分析笔者认为的标准。合宪性必须依靠宪法,没有宪法就不会存在合宪和违宪的问题。对于合宪性的判断标准,还是要着眼于宪法,以宪法为核心,从宪法的表面再到内在来研究,判断一部法律一个行为是否合宪,需要从宪法的文本、宪法解释、宪法的精神、宪法惯例、宪法学说这几个方面来考量,判断是否合宪是一个综合的问题,其标准,与政治、社会都息息相关。纵观世界,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在宪法体系中也是比较完备的,所以在合宪性审查的这个方面,也是比较成熟,对于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也有着属于本国的一套成熟的标准。美国的“三重基准”标准,德国的“单一基准”,法国根据的是是否符合成文的宪法的法典;是否符合宪法的序言;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等,所以合宪性标准的确立不单单只是宪法文本宪法规范,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精神,以及通过学习西方和国外先进,可靠的判断标准,将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融合出适合我国的标准。通过这些途径所总结出得出的判断标准是最适合最公正的标准。探讨关于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来说明。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其中包括了选题的意义、选题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的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对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进行概述,主要是通过对合宪性判断标准的概念和必要性进行叙述,如何判断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是合宪的需要一个判断标准,通过这个标准,再做出价值上的判断,这就要求合宪性审查必须有一套标准,根据这个标准来进行判断。这就体现了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通过当前,我国出现的一些违宪的事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违宪的判断引出了目前合宪性审查判断的争议,通过这些争议叙述了我国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局限性。第四部分,对于美国,法国,德国合宪性审查标准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各个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的特色以及标准的特色,并且从中吸取到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的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怎么样的建构,从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等方面来进行描写,并且分析这几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