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电力市场自由化与民营发电业发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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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电力是现代化生活的基石,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人类对电力之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加深。电力具有不可储藏的特性,投资金额大且回收期长,基于经济资源的考虑,形成自然垄断的局势;长期以来,台湾的电力供应由国营的台电公司负责,然而随着自由经济思想之冲击,以及电力科技的发展与突破,垄断的公营电力事业受到冲击,台湾的电力市场在这一世界的新潮流下,也正朝向自由化的脚步迈进。   传统的电力主要是依赖火力、水力及核能等能源发电,其开发时间长、投资成本高,而发电厂所产生的电力,必须经过输电、变电及配售系统才能输送给消费者使用;在建构整个输变配电网络又是极为浩大的工程,其路经之地的路权及土地收购问题繁琐,日后维护费用亦相当高昂。由于规模经济的特性,使得电力事业多倾向大规模经营,且在同一区域内,政府有关当局基于资源(指电力)有效规划的考虑,往后限制其它电力事业的增设,这就是电力经济所具自然垄断的特性。   电力事业为国家重要的公用事业,其目的在于提供社会大众日常生活与工商业生产制程中所需的一种重要动力,其所供应电力的质量良窳、数量多寡与价格高低,攸关国计民生甚巨。由于电力事业具有自然垄断的本质,其成本信息与价格机能,往往无法透过市场体系的运作来反映,因此,在世界各国多由政府加以管制,以免消费者权益受损。   一直以来,各国政府为贯彻积极提升人民精神与物质条件等生存照顾的义务,对于电力事业的经营,均以垄断之公营事业直接由政府经营,以合理的费率提供稳定与充分的服务,做为政府照顾人民的施政模式。然而随着近年来自由经济思想之冲击,以及电力科技的发展与突破,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也开始获得重新探讨,这种电力事业等于垄断公营事业的思考模式开始受到颠覆。遂自一九八〇年代开始,电力事业的产业结构重整与自由化成为世界普遍的发展趋势,发达国家发展电力自由化已有相当的成效,台湾的电力市场在这一波世界的新潮流下,也正朝向自由化的脚步迈进。   二、   电力市场自由化已是世界潮流,在探讨台湾电力自由化之现况前,就发达国家之电力自由化经验进行了解,除了探讨各国电业改革的背景与过程外,对于其电力市场的运作模式也有所研究。依序介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之电业改革现况,期能对电力自由化有较广泛的认识。   虽然发达国家在电业改革的原因上并不全然相同,但基本上仍有一个共同点,即对原本市场供应者的生产效率产生质疑,故而希望能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进而提升事业的效率。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可以得到几点启发:   一、制度设计与国内环境的配合:在各国电业改革的过程中发现,制度设计必须要与国内环境相配合,如此在执行上才不会产生太多窒碍难行的问题。   二、法令规范的健全:在电业改革之前,一定要先建立一个完整的法令架构,让政府执行时不会产生于法无据的现象。   三、交易制度的设计必须顾及系统的安全可靠:基本上,改革后的电力市场设计是否可行,必须建构在电力系统的可靠性上。   随着台湾经济的快速发展,岛内电力需求也急速增加,然国营垄断的台电公司之相关电力建设却因民众抗争等因素而受阻。致使1990至1995年间,台电公司夏季供电备用容量率约5%,距离合理之15~20%相去甚远,并有多次限电,造成社会及经济上极大之损失。有鉴于此,经济部责成能源局研议开放国内电力市场,希望藉由民间充裕之资金、经营活力与企业弹性,加速完成民营发电厂之兴建,以确保电力稳定供应,并提高电业经营绩效。为落实此政策,经济部能源局分别于1995年1月、8月及1999年1月办理三次开放作业,总共有52家业者参与竞争,经评选、竞价等程序,经济部共核准15家业者筹设,最后有8家完成兴建,总装置容量722万瓩,约占电力系统17.4%,打破了长期以来由台电公司独家垄断供电的局面。   民营发电厂所产电力出售予台电之价格系采由台电公司依避免成本订定上限之竞价方式或依台电公司之避免成本公告价格方式办理。对于国家而言,实时提供稳定低廉之电力,可促进经济发展与民生福祉;对于台电公司而言,以低于自行兴建电厂之成本取得电力,可增加公司盈余;对于民营发电业者而言,提供参与电力建设之投资机会,是一种国家、台电与业者三赢之政策。   三、   台湾目前电力事业主要由台电公司所拥有。台电公司为垄断电业之国营事业,其发、输、配、变电计划皆须经由经济部核准。除台电自有发电机组所生产的电力外,根据「汽电共生系统推广办法」之规定,台电公司需以优惠价格收购自用发电设备(含汽电共生)之剩余电力,此外台电公司亦接受民营电厂所生产之电力。至于输电与配电方面,皆由台电公司所独家经营,而台电公司的输、配电业之营业区域包括台、澎、金、马地区。同时,台电公司亦综揽与电力用户有关的售电交易行为。   台湾电业的开放以及自由化已是当前重要之政策。由于电力产业涉及层面较广,交易制度复杂,又涉及如核能发电等敏感性议题,社会各界看法歧异。而现行电业法于1965年修正公布迄今己逾三十年,期间无论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之情势均产生重大变化,为配合台湾社会经济发展之变迁,以及建立具有竞争机制之前瞻性电力产业结构,经济部能源局乃于1998年10月提出台湾电业自由化政策之初步构想(甲案)。   在电业自由化初步构想提出之后,随即展开一连串的研商会议,认为电业自由化的规划,应尊重市场机能,避免人为不必要的枝节限制,朝简化管制的方向进行。经济部能源局遂又于1999年7月研拟完成台湾电力自由化替代方案(乙案)。   至此,台湾的电力自由化方案于是出现两案并呈的情况。甲案的规划是采取强制电力池,并配合电力交易所(Power Exchange)设置的方式:乙案则是采取双边契约(Bilateral Contract)由交易双方协议的方式。台湾究竟应该采取何种电力自由化方案,目前尚无定论。不过在探讨孰优孰劣之前,必须先确定电力自由化目标是着重电力的充分供应还是追求电力的效率,同时要求自由化方案能顺利推动,在方案的选择也需进一步考虑执行时所可能遭遇之阻力及风险。   四、   不同产业的经营环境有不同的风险特质,电力具有不可储藏的特性,投资金额大且回收期长,所以就投资民营电厂而言可能会遭遇之风险主要有:政府风险、金融风险、营运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法律风险及其它风险等方面。以民营发电厂的风险管理架构来看,首先,在规划、取得电厂的特许权前,须先考虑大环境的政治稳定、市场成熟度、行政实务、金融政策及政策补助或财税减免等众多因素。其次需选择电厂的厂址,及至燃料供应、电厂技术、冷却水源与现有其它发电厂、输电端、外围市场、顾客,影响未来筹设及营运所面临的风险。而发电技术、技术团队、原物料之取得与运输、环境影响与工业安全等问题的规划也是须先考虑的因素。   在承包厂商选择、相关合约的规划上,是否寻求策略性承包商,包括是采负责由设计至完工的统包商,或是将设计工作独立出,或业主自行负责部份工程等,也必须设立相关的风险政策。此外,在资本形成、融资规划到集资的决策,均会影响资本的适足性、投资风险的等级等,其规划内容为未来项目融资的主要影响因素,均需事先作审慎而完善的评估。   风险管理需要事先规划,民营电厂经由向政府申请执照、兴建至营运等过程,都可使用合约来加以保障。以长生电力个案的风险分析与对应策略可知,项目本身的风险已经由合约与保险移转至相关参与者,技术方面藉由工程承建及运转维护合约移转至统包商燃料供应风险以藉供应合约移转至中油,产品销售风险藉购售电合约移转至台电公司:至于合约无法完全保障者,例如利率、汇率变动、通货膨胀等市场因素,也由相关保险与准备金应对。由于风险管理完善,该项目才能顺利运行。   五、   融资机构对发电厂项目融资评估的重点,为经济可行性与项目风险管理,民营电厂因具有运用项目融资的良好条件,目前在台湾已完成商转的八家民营电厂,均以项目融资方式取得绝大部分的建厂及初期运转资金,从和平电力的实例的探讨中,本研究获致以下结论:   (1)在目前之情况,项目融资之主要权益资金来源大多来自于国内少数财团,而债务资金来源几全仰赖于政府项目贷款。   (2)项目贷款是以联贷方式一次完成,且借款型态全属长期借款。   (3)银行团对本案之评估已运用项目融资的分析架构,对于各种风险的评估也确实能透过合约的订定,将风险转由各参与者承担。   (4)由于银行团确信项目的风险已做适当的处理,故并未要求业主提供任何的背书保证责任。   (5)从营运分析结果来看,民营电厂的投资报酬率并不高,确属回收期较长的投资案件,但确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   台湾电业法修正草案(1999年版)之修正重点有二:其一是取消以法律赋予电业经营者独占地位的限制,未来相同的营业区内可同时存在一家以上的综合电业、输电业、配电业及发电业者;其二是建置独立、公平的电力调度中心,由政府、电业者、消费者保护团体、相关职业团体、学者专家共同组成电力监督委员会,以财团法人之形式成立,超然公平地执行电力调度。   八、   未来电力自由化后,发电业、综合电业、电力调度中心、输电业、用户等,将构成电力市场中主要的参与者,其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政府规划制定。电业法修正案通过后,对于台电公司的冲击甚大,原属于输电部门之调度业务将独立运作,台电的角色将转变为输电资产拥有者,而发电部门则受到民营电厂及自用发电设备者的严厉挑战。   因应电力自由化之发展,台湾电业将面临新的挑战。尤其是电业法修正草案尚未在立法院通过三读,未来的发展充满不确定性。政府在此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格外重要,政府应加速交易制度的建立,以明确电厂未来的经营环境。而当未来电力市场价格也自由化后,亦应参考发达国家电力市场的经验,建立相关的电力避险市场,并活化市场的参与度,以发挥自由经济的效率。   为引进民间资金和高经营绩效,世界各国的公营电力事业多走向自由化与民营化。许多已开发国家因此一转变,电力产业的生产力已大为提高,而供电安全和环保措施亦更为加强。台湾长久以来虽拥有绩效良好之公营电力事业,但亦呈现出电力、短缺及公营事业经营上束缚过多的问题,所以当前发展应首重「自由化」,藉由多元竞争及民间参与,进一步提升供电市场的效率。政府对电力事业应尽量减少不必要之干预,增加竞争,使市场机能得以发挥,从而降低成本和电价,增进用户福祉。自由化系偏重管制措施之解除,而民营化则偏重管理机能之发挥。通常,在充分自由化的竞争环境下,民营化才能具体落实,故前者通常是后者的必要条件。本研究提出对政府部门、台电公司及民营发电业者的建议,以作为有关各界之参考。   七、本文的创新点如下:   本文从台湾地区电力市场自由化及发展民营电业的实际出发,以市场结构理论为依据,借鉴外国电力市场自由化的经验,对台湾地区电力市场自由化及民营发电业发展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得出一些科学地重要结论,其主要创新点如下:   (一)首次从理论上系统总结台湾地区电力发展的两个重要问题--电力市场自由化及民营电业发展问题,总结出一些经验,提出一些对策,对台湾电力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从台湾发展电力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总结和概括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家电力市场自由化的特殊经验,而不是一般的经验,为发展台湾电力提供许多可借鉴之处。   (三)对台湾地区民营发电业之风险进行了全面分析,特别是具体考察了民营发电业的各种风险类型,并提出了民营发电业的风险管理之架构,对减少或化解民营发电业的风险有一定参考价值。   (四)对民营发电业的另一重要问题--项目融资进行了重点考察,包括对融资特性及来源分析,项目融资的运作架构分析等,都有一定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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