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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私募基金从出现之日起,就没有被法律赋予合法的身份,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运作各个阶段也存在法律保障不力的情况。在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的组织方式上,随着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壮大,在法律的框架内,产生的主要组成方式为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及信托制私募投资基金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按照设立、募集、投资运作、退出等步骤完成从设立到退出获利的全部过程。资金募集的对象主要是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机构和个人募集。并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通过公开宣传、公开市场上放行募集的非公开放行方式募集运作资金。运营投资的目标主要是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具备发函前景的企业,这类企业普遍具备高成长、还未进入资本市场的特征,在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后,私募投资基金一般会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为以后的上市做好各项铺垫准备公司,以求后期退出获利。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私募基金大多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证券投资市场,原来的投资合作机制能够提供产品及服务已经很难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对于资金管理运营者也缺乏相应的奖励激励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按照设立、募集、投资运作、退出等步骤完成从设立到退出获利的全部过程。资金募集的对象主要是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机构和个人募集。并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通过公开宣传、公开市场上放行募集的非公开放行方式募集运作资金。运营投资的目标主要是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具备发函前景的企业,这类企业普遍具备高成长、还未进入资本市场的特征,在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份后,私募投资基金一般会参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为以后的上市做好各项铺垫准备公司,以求后期退出获利。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的特殊阶段,可以看到私募投资基金形式有相当多的优势,但是政府部门对它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原因在于私募投资基金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基金的运行方式存在多种形式和隐蔽特性。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缺乏法律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的引导和支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投资基金监管,容易出现出现比较混乱的情形,私募基金的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清。多部监管、规范间存在冲突适用问题。为了保证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不断健康发展、壮大,提高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地位,确保在国际金融、资本市场保有一席之地,不仅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督指引,更需要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管部门、私募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者共同认识到保证行业稳定发展的方向,共同为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健康稳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