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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最重要的要件之一是认定是否构成复制。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复制,以民事保护中的复制为基础,但在具体个案的认定中,似乎又有其特殊性。本文以世茂公司诉索鼎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为“索鼎案”)为例,来分析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如何认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问题,探讨“实质性相似”、“复制品”、“复制行为”的概念和关系。本文共三万余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索鼎案的基本案情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即源代码的部分相同能否认定为实质性相似,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作品在形式上能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品,如何认定复制行为,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行为认定的实体规则。首先介绍了侵犯著作权罪中认定侵权复制品的“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其次将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侵权复制品与侵害著作权民事案件中复制品进行比较,认为二者在复制品的特征和判定标准上基本一致,但民事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概念应用更加广泛。因此民事案件中实质性相似的产品不一定构成复制品,而刑事案件中的实质性相似产品一般都构成复制品。这是由刑法保护著作权的限制和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导致的幸存者偏差效应。最后,从应对新犯罪形式的需要、司法惯例、刑法目的等方面论证了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适用实质性相似规则认定侵权复制品的合理性。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行为认定的程序规则。首先分析了侵犯著作权罪中的证明规则,公诉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在公诉方提出初步证据后,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刑法上认定侵犯著作权犯罪应当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证明非法复制“行为”的存在和被控侵权的作品不具备自身的独创性;接着,基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得出可以通过侵犯部分作品从而认定构成犯罪;最后,从制度和法理两个方面论证了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适用推定的可能性,归纳出“基础事实+规范-反证事实=推定事实”的推定法则。并以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为例,例举了源代码个性化信息比对等具体推定方法。第四部分对于对待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宏观态度提出自己的建议,认为索鼎案的困境反映出现行法律需要理性解释与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的观念需要更新和转变。面对越来越多发的新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应当积极而谨慎地对待。在面对构成犯罪的行为时积极应对,发挥刑法的保护功能,同时重视刑法的谦抑性,寻求国内立法与国际保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保护与限制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