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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传统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性分析入手,在“环境权的私法保护”这一研究视野下,通过对环境相邻关系特点的全面把握与深度解构,明确指出传统相邻关系制度于相邻环境(人格)权保护之不适应性。为了打破固有的制度樊篱,有必要在传统人格权法体系中探索创设环境人格权制度,同时辅以环境侵权法律制度,以协力实现对环境相邻关系的周密调整。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五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是对传统民法相邻关系制度的规范性分析。首先简要概括了相邻关系的含义,回顾了相邻关系制度的演变历程,并揭示了其制度价值和理论基础——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然后又进一步阐明了相邻关系的法律性质,即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只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扩张和限制。接着再以引证王利明教授的两个案例为切入点,从中提炼出相邻关系区别于人格权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最后,对相邻关系的内容作出了类型化的归纳,根据其所体现的利益表征,将其划分为相邻防免关系和相邻利用关系两大类。第二章详细介绍了环境权的基本理论。首先明晰了环境权的概念及内容,即“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生态性利用环境资源的实体权利”。然后重点论述了对环境权予以私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提出在传统民法体系的物权法和人格权法中分别创设环境物权和环境人格权的立法思路。第三章是对环境相邻关系的理论剖析与制度定位。首先,以上一章中“环境权的私法化”为导向,在理论上廓清了本文研究对象“环境相邻关系”的内涵和外延。然后,从相邻范围、权利性质、内容、客体等方面着眼,深入阐述了环境相邻关系与传统相邻关系迥然相异的个性化特点。最后,通过相邻环境人格权与人格权、环境相邻侵权与一般环境侵权这两组概念的对比,确立了环境相邻关系“二元化”法律调整的制度定位,即在传统人格权法体系中单独创设环境人格权制度,并将基于相邻环境人格权的损害防免关系纳入环境侵权法律制度中调整。第四章为域外环境相邻关系制度的立法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中与环境有关的相邻关系制度进行了全面比较与扼要评析,为后文完善我国的环境相邻关系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重要法例参考。第五章是关于我国环境相邻关系立法从实然现状检视到应然制度设计的整体性论证。首先,结合传统民法相邻关系理论分析了《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认为其从根本上无法适用于环境相邻关系尤其是相邻环境人格权关系的调整,进而澄清了实践中往往将相邻环境纠纷归入民法相邻关系制度调整的认识误区;同时,还着重指出了《民法通则》中环境侵权制度的若干立法缺陷。最后,以环境人格权法和环境侵权法的“二元化”调整格局为脉络,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