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人。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刑诉法将被害人列为一方当事人,并赋予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从而确立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重要地位。本文首先拟阐述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刑事被害人”由“刑事”和“被害人”构成,“刑事”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和需要受到刑罚处罚的案件。“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群体。群体不限于个人的集合,而是包括建立在群体基础之上而作为整体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和社会。就被侵害的自然人来说,还应包括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和直接受其扶养的人以及由于援助犯罪被害人而蒙受损失的人。因此,“刑事被害人”实际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的个人或者实体。他可以以不同身份表现出来: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等。其次;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肯定、衰落、兴盛的过程。开始的被害人处于刑事追诉者、刑事审判者和刑罚执行者的地位;继续演变被害人处于犯罪控拆者地位;随着国家追诉机关逐步增大,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却逐渐被遗忘。近20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有损害就有赔偿”,“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当人们的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时,越来越多的人们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同时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正逐步加强,特别是在欧美主要国家,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表现在(一)、明确了被害人参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的权利;(二)、解决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损害赔偿问题;(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从保证及时惩罚犯罪和切实有效保障人权相结合的观点出发,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一)扩大了自诉案件的范围;(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三)被害人有权进行报案、控告;(四)被害人有权申请法定人员回避;(五)被害人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和收到判决书;(六)被害人有权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侵犯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这些方面反映了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最后;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刑事诉讼自始自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因此,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所<WP=5>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着重论述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陷及立法建议。(一)、进一步扩大和保护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为具体保证被害人更充分地参与诉讼1、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具有与被告人的辩护人同等的权利、义务。2、明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亦应送达被害人。3、为人身安全仍然受到威胁的被害人提供保护。4、为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二)、应赋予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上诉权。(三)、加强被害人获得刑事赔偿的保障,并实施一些具体措施来保证其这种权利的实现,增设国家补偿制度。因此,纵观被害人刑事诉讼地位的历史发展趋势,理性分析其在国内、国外的发展状况和境遇,我们可以合理地得出,加强被害人的权利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