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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经过一段时间,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了保险人依据严格告知义务所产生的合同解除权,保障了投保人一方对保单的合理期待与信赖利益。本文论述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历史发展及在各国的不同立法例,说明不可抗辩条款作为国际保险惯例,已经被保险发达国家和地区熟用并成为法定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目的在于促使保险人尽快查明事实,便于纠纷解决。不可抗辩条款的存在,对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与保单的金融功能实现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限制了保险人抗辩权的滥用,维护投保人一方的合法利益:保险人自身经营也从中受益,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不可抗辩条款经过了初期的发展,其作用范围正在扩大:从传统的人寿保险到健康保险,对除外责任也进行了限制,一般性的欺诈都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在美国个别州,有投保人存在严重欺诈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我国刚刚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本文重点阐述分析了美国保险诉讼中与不可抗辩条款有关的三个焦点问题,以期对不可抗辩条款的应用与完善有所帮助。一般的投保欺诈都受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冒名欺诈属于严重欺诈,多数法院对此不予保护,但少数法院的判决却有利于投保人一方。因团体保险中成员资格引起的诉讼,传统认为属于承保范围,不可抗辩条款对此不能适用,但有案例认可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前述两种判决的出现,说明了对作为普通消费者的投保人一方的高度保护水平。在保险实务中,暂保收据日期与保单日期不一致。因美国各州对保险立法的不同,以及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差异,导致因两个日期不同如何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认识不统一。多数法官认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如因条款模糊引起争议.应倾向于弱势的投保人一方。暂保收据是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我国也早已引入,但对于其法律规定不足。我国刚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也将面临协调暂保收据与保单日期引起的抗辩期起算问题,国内尚未见有关该问题的论著,文中尝试进行了这方面的案例分析,希望引起对其研究的深入。本文最后结合保险合同特点、保险业的长期发展与现状等方面分析了设立不可抗辩条款合理性。对设立不可抗辩条款所要求的信用环境以及保险人自身、保险中介、代理人制度等方面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分别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