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反向工程的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yf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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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订的新《著作权法》在第50条设置了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条款,将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规定为技术措施保护的第五种例外情形,肯定了实施软件反向工程的意义,将软件反向工程相关著作权问题的研究带入到新的阶段。软件反向工程是在源代码不开放的背景下,获取软件中设计思想和兼容性信息的重要途径,是软件正向开发的重要辅助工作。实施软件反向工程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对原软件中技术措施的规避行为。此前的著作权立法并未对此类规避行为的性质作出规定,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困扰和混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技术措施保护例外进行了填补式规定,将软件反向工程纳入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定例外,给予了软件反向工程实施者合法规避技术措施的空间。此举对维持软件著作权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情形下,本文在对新《著作权法》中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条款进行评价与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与域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对比,提出了对我国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相关规定的完善建议。首先,对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的概念梳理和正当性分析是研究的前提。技术措施保护规则体现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采取技术措施的认同,在形式上呈现为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技术措施的私力救济性决定了权利人存在滥用技术措施、突破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可能。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条款作为对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的限制性条款,将不具有后续侵权性的合理规避行为纳入法定例外范围。新《著作权法》中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的设置,依托于利益平衡原则和市场失灵理论,体现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同时具有促进个人信息保护和推进算法透明的制度功能。其次,对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条款的现状检视是研究的基础。新《著作权法》中设置了技术措施保护例外规则,回应了司法实践中法院难以依法评价软件反向工程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困境。但现行规定中仍存在软件反向工程实施条件不明确、技术措施保护例外规则缺乏细化规定、合理使用制度适用困难、禁反条款的效力存在争议等问题,这将极大影响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条款的司法适用。上述问题的分析,对厘清目前软件反向工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具有重要意义。再次,对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的域外考察是研究的重要手段。在关于软件反向工程规定的立法模式上,欧盟将实施软件反向工程明确规定为合理使用的一种法定情形,而并未将软件反向工程纳入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的法定情形中。而美国则在技术措施保护的法定例外中纳入了软件反向工程,同时通过判例法的形式为应用合理使用标准判断软件反向工程合法性留下了空间。在软件反向工程的实施条件上,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实施结果的规定中,欧盟要求不能将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传播给他人,而美国允许在同样具有获取兼容性信息目的的主体在不构成侵权或违反其他法律的情况下,相互分享通过反向工程所获得的信息。在禁反条款效力的问题上,欧盟对禁反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美国则未在成文法中对此明文规定。通过域外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考察,对我国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的立法完善具有参考价值。最后,对我国软件反向工程的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条款及其实施提出完善建议是本文研究的目标。第一,应当细化软件反向工程技术措施保护例外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条例中补充设置软件反向工程的具体含义和实施条件。第二,应明确禁反条款无效,明文规定软件权利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对实施软件反向工程行为加以排除。第三,应考虑将软件反向工程纳入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将其明确作为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虽然软件反向工程著作权法规定从“合理使用模式”向“技术措施保护例外模式”的转变,体现了立法者对软件反向工程的肯定态度和对我国软件行业发展的长远考虑。但技术措施保护例外规则评价的是软件反向工程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而软件反向工程的反编译过程中复制行为的侵权判定仍需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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