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委托理财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催生的产物,它是一个金融领域的概念而非法律专业术语,因此,发生了出现纠纷却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样的现象。许多学者认为委托理财实质是一种信托关系,我国于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及随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信托业、为委托理财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借鉴,但另一方面,我们应认识到信托业在我国起步较晚,且从英美法系引入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在有些关键问题上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将委托理财的性质定性为信托关系欠缺妥当,笔者根据自己了解委托理财市场的现状,将从五方面对委托理财合同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案例给予一定的分析解决。第一部分是引言,介绍了作者选题的原因,委托理财市场的现状。第二部分先给委托理财进行定义、分类,提出了自己对委托理财的理解。第三部分对委托理财合同进行性质界定,笔者认为它是一种兼具信托、借贷、委托代理性质的新型无名合同,并且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第四部分结合案例介绍了委托理财在实务中存在的风险,包括保底条款的效力、监管合同的效力、抵押仓条款存在的风险及解决,最后对案件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在分析了委托理财合同存在的各种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委托理财合同的对策及解决方案。未来是一个大资产集合的时代,委托理财的现象极其普遍,因委托理财产生的纠纷也将水涨船高,在大资产集合时代未到来之前,笔者试图将现在已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概括分析,以希为日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先给予一定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