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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充分保护合同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新合同法的出台,在立法方面的完善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水平。但是,因为实践中各种违约情形层出不穷,《合同法》第121条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此条的立法意图在于维护合同相对性原理,也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归责原则。但其内涵尚待明确,也存在着具体操作和逻辑上的问题。例如,“第三人”范围的界定,“第三人原因”违约的风险负担涉及到合同相对性原理并在实践中平衡当事人利益。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中,违约责任是合同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中一项最重要的制度,但是学者对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问题却很少谈及,在遇到涉及第三人违约时的处理及责任归属却是一个经常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