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立高校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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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招生制度的改革出台了相关文件,并于2014年在浙江、上海两地正式启动,上海市政府随即印发了《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社会输送高质量人才,同时各大高校当下忙于修改章程,这一系列措施正是高等教育领域改革的体现。  公立高校自治的实质是为了保证知识传播的正确性与准确性,学者的活动必须服从真理的标准,并且不受任何外界的压力,高校自治的效力及于教师和学生。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公立高校的内部权力高度集中,缺乏制衡和监督机制,行政权力干涉过多,导致高校自治权无法落实。本文对公立高校进行定位,从“权利”和“权力”的对比中分析了“公立高校自治权”的性质,即公立高校在对内教育事务上表现出一种权力,带有国家行政权力的性质,这样的界定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高校与学生、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在对外事务上表现为一种权利,即满足教育的“外在事务之条件”,在涉及高校自主理财权和章程制定权时,不受国家、其他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笔者从制度层面、观念层面、实践层面描述了我国高校自治的现状,针对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基本人权、教师与高校聘任合同等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真研究这类现象出现的根源还是在于高校“去行政化”的不彻底性。因此,笔者从政府、高校、社会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公立高校自治权的构想,从而构建起多元主体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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