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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滞后于社会发展,在这样的环境下,消费者迫切要求新的纠纷解决途径,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因此在我国建立起本土能行之有效的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是势在必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可以预测到的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及其可能引发的侵权案件,会极大地推动消费者公益案件选择司法程序,届时我国的司法资源将备受考验。诉讼前置程序,即前置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应当进行或经过的程序。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皆存在着各具特色的诉讼前置程序,如英国的诉前议定书制度,日本的家事调解前置程序。各国的诉讼前置程序都在不同程度上减轻了诉累,促进了纠纷的解决。而目前我国对诉讼前置程序的研究并未深入展开,仅一些特殊类型的纠纷存在着诉讼前置程序,如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我国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才刚刚确立,在依照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势必会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特点在法律适用中产生一些问题。如起诉主体的滥诉行为,不管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都会加重法院的负担,还会对正常的商品交易关系造成影响,最终对侵权问题的解决产生负面作用。 本研究认为,当务之急是解决短缺的司法资源与激增的诉讼需求之间的矛盾,唯有通过对程序进行科学严谨的设计,才能够保证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消费者人数的不确定性和案件的多样性决定了此类诉讼的复杂性,前置程序无疑是缓解可能出现的诉讼爆炸局面的最佳方式,它不仅可以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更是可以避免产生诉讼不公正的问题。消费者维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应该成为进入正式诉讼阶段的必经程序,它能够析出有必要进入到正式诉讼阶段的案件,提前解决可以无需诉争的案件,确保程序进行的有序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