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整治理逻辑的变迁:从“内生治理”到“事件治理”——基于监利湖村的个案研究

来源 :华中农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iyuhang99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农地政策的演进中,土地调整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但从地方实践看,土地调整仍是农地制度的重要特征。一些具有土地调整传统的地区在承认国家土地政策前提下,以地方土地实践历史为基础,依据农民认可的土地分配共识坚持土地调整。随着中央的稳定地权政策推行,土地调整的发展形态与运行逻辑发生了变迁,基层社会围绕着土地调整频繁发生社会冲突,土地治理问题逐步显现。本文通过对一个传统农业型村庄土地调整情况的考察,从基层治理的视角,讨论土地调整的生成机制及其治理逻辑变迁。  研究发现,20世纪80-90年代的土地调整主要通过具有村社理性的土地共识和组织基础实现村庄土地的动态流动,是村庄内生性的治理。税费改革后,以个体化、市场化为取向的三农政策的落地使得村庄内部土地利益分化,村庄治理失效,因而形成难以克服的调整困境。由于村庄难以实现土地利益平衡,村民通过事件化的策略行动向基层政府施压,基层政府不得不以事件治理的方式实现土地调整。事件治理型土地调整是基层政府治理资源和治理原则双重缺乏的权宜结果。  湖村土地调整的变迁显示了土地调整问题正由村庄内生治理外溢为基层政府的治理难题,基层政府在治理资源匮乏、行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对土地问题实现有效治理,只能以具体调整事件治理的方式维持暂时的稳定秩序。在传统粮食生产区内,农民仍需动态的土地分配机制满足农业生产需求,分享农业现代化中土地收益,虽然基层政府会放宽农地政策的执行,但仍无法回应农民频繁表达的土地诉求,基层政府面临长久的土地治理压力。从国家农地政策层面看,在政策推行中,如果只注重国家力量,而不充分考虑村庄内生的治理逻辑,难以实现政策与乡土社会的自洽。国家政策的落实仍要通过村庄内生秩序力量,将乡土社会纳入到治理体系之中。因而,农地政策需要构建和维持国家与社会间较为平衡的关系,政策应预留出可供乡土社会内生秩序运行的弹性空间,以更好地实现适应和回应乡村。
其他文献
在社会分化日益剧烈的当今社会,“边缘性”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边缘”似乎成了“弱势”、“贫困”、“失语”甚至“负面”的代名词,边缘人群似乎也成为大众眼
在日益加速的城市化进程中,中国大中城市出现了集中安(且去低)保群体的社区,这种特殊的城市社区一般建在城市比较偏远区域,社区设施相对较差,社区大多数居民的经济收入、社会保障、
本文研究以内蒙古通辽市白村为个案,在历史的延续性中对该地区灌溉技术的发展进行回顾、描述和分析,并在经验层面上对结构性条件制约下科尔沁蒙古族农民技术选择的特点、机制、
旅游是人们为了休闲、娱乐、探亲访友或者商务目的而进行的非定居性旅行和在游览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关系和现象的总和。  旅游开发是指人们为了发掘、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