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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正义是一个复杂的领域,不仅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而且相关争论亦十分激烈。为了更好理解博格的全球正义理论,首先需要针对全球正义相关的核心概念——正义、权利与义务——进行分析,厘清这些概念在现代社会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然后需要阐述社会正义——国际正义——全球正义的发展历程,这种发展历程同时亦是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发展历程。借助这种发展历程,可以更好解释罗尔斯万民法理论对于促进全球正义理论形成的历史意义,以及理解博格的理论对于全球正义的重要贡献。以“权利”为核心话语的现代政治哲学,使我们在思考全球正义时格外关注“人权”概念,而博格更是把人权作为全球制度秩序正义与否的评价标准。以基本人权为落脚点的道德考量,使得从哲学角度论证普世人权成为必需,但博格在这一点上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论证。一种论证模式是格里芬式的模式,首先把人与动物相区别之处规定为人格的内容,培养和实现这些人格内容便成为每个人的权利和要求,那些为培养和实现人格内容所需要的条件以权利的话语表现出来时,便成为人权的要求和内容。另一种论证模式是罗尔斯式的模式,可以把罗尔斯的原初境况、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等理念进行适当修正,让原初境况下的各方利用公共理性就基本人权的内容达成重叠共识。格里芬式的论证优点在于人权观念的明晰性,缺点在于基本人权的内容无法反映时代的变化,人格内容的确定也容易受到独断论的指责;罗尔斯式的论证优点在于重叠共识下的人权内容可以反映时代的变化,缺点在于所达成的权利共识可能超越人权的范围。逻辑的推理指向两种论证模式的结合,首先借助罗尔斯式的方法就人格概念的内容达成共识,然后借助格里芬式的概念分析法从人格推出基本人权。在基本人权内部的冲突中,生存权与财产权优先性的问题显得格外重要。这种优先性问题不仅可以引出一个古老的争论,而且是博格健康影响基金方案的重要理论基础。诺齐克根据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强调个人合法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除非出于自愿,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他人财产。然而这种绝对财产权理论在极端情况下并非绝对神圣不可侵犯:当A的生命面临他者的严重威胁,而B的财产的一小部分可以有效解除这种威胁时,A所拥有的生命权可以针对B的财产权提出一种要求;换句话说,当损失不至于太大时,B对A的生命权负有积极援助的道德义务。如果对A的生命威胁是B导致的,而B的财产可以有效解除这种威胁,那么B所负有的解除威胁的道德义务就更加严重。在上述两种情况下,B的财产权都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A在特殊情况下的生存权享有针对他者财产权的优先性。与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概念。在消除全球贫困相关的义务方面,有积极和消极两个维度。从积极的维度来看,生活于绝对贫困之中的全球穷人有要求他人援助的积极权利,相应地全球富人有援助全球穷人摆脱绝对贫困的积极义务;从消极的维度来看,全球穷人有不受他者伤害的消极权利,而包括个人和制度在内的他者有不伤害全球穷人的消极义务。在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二者之间,消极义务具有更加重要的道德意义。此外,全球制度秩序的不正义使制度的作用突显出来,在导致全球贫困方面,制度因素远较非制度因素为甚。消极义务与制度因素的结合,产生了制度性消极义务的观念,这一观念有助于深化对全球制度秩序的道德考量。从道德角度看,不正义的全球制度秩序使全球穷人生活于绝对贫困状态,他们的基本人权得不到保障,而保障基本人权对象的实现,理应成为(国内和全球)制度的内在要求。在厘清了全球正义的相关概念之后,再来理解全球正义的具体问题就有了方向。全球贫困是全球正义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虽然一些国家在消除贫困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就全球而言绝对贫困依然十分严重。严重的全球贫困导致了从道德层面看难以接受的结果:全球有数亿人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保障。但在解释全球贫困的原因方面,理论家们存在不少分歧,总的来说可分为内因派和外因派。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内因派认为,穷国的贫困主要与自身因素有关,包括穷国自身的地理环境、人口政策、政府治理、政治制度、文化观念等因素,正是这些内部的主客观因素导致了穷国持续的贫困;以博格为代表的外因派认为,虽然内因是穷国贫困的原因之一,但导致穷国贫困的最主要因素还是外部原因,即当前的全球制度秩序的不正义。在博格看来,全球制度秩序的不正义有多方面的表现,包括国际行贿、政府承认规则、国际借贷特权、国际资源特权、全球经济新秩序以及国际药品专利权等方面。这些不正义的全球规则从整体上来说有利于富国不利于穷国,是导致穷国持续贫困的主要原因。针对全球制度秩序的不正义,博格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方案,包括全球资源红利、国际借贷特权和资源特权改革、健康影响基金、国家主权的纵向分权等。这些具有原创性的改革方案是全球正义领域的重大研究成果,但作为一种补充,联合国的改革是这些改革方案得以贯彻落实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