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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犯为故意犯罪的一种,因其主观构成要素的一定特殊性,即具有两个主观要素,这使其与一般故意犯罪有别。虽说目的犯规定在各国刑法中所占比例不多,但目的犯仍不失为刑法上一重要犯罪,自20世纪初期目的犯概念被提出以来,学者们对其的研究就没有停止过。我国刑法学界近几十年来,对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尤其是进入1990年代以来,目的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开始得到关注,不少学者对此也专门撰文予以论述,但都显得较为零散,大都集中在犯罪目的的定义表述、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目的犯的存在范围等方面,而对于目的犯中犯罪目的的本质、犯罪目的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目的犯存在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等深层次问题却探讨的不多。但目的犯相关问题的厘清无论对于我们的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操作均能产生有益的影响,故对其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以及相关的立法规定等均有予以系统研究的必要。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目的犯理论的提出、概念、本质、功能与立法价值等角度对目的犯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以期有所裨益。全文除导言外,共分三部分,约40000字,其中脚注约5000字。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目的犯理论的产生过程。文章认为,目的犯概念的提出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演进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大陆法系早期刑法理论研究中,<WP=4>构成要件被认为仅仅是客观的、与法的价值判断相分离的行为类型,而绝不包括规范的、主观的要素。随着犯罪构成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构成要件也包括故意以及其他相关的的主观要件,目的犯概念以及相关理论得以提出。并简要介绍了目的犯理论对各国刑法的影响。第二部分就目的犯的一般理论展开分析。文章认为,目的犯就是以特定目的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犯的目的属于主观构成要件,属于“超过的主观要素”,与故意的内容是不相同的。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将目的犯的目的与故意犯罪中的一般犯罪目的作了区分,认为其不属于犯罪目的的下位概念,目的犯的目的的实质应为我们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动机。在该部分文章还就目的犯所蕴含的功能以及其学说上的分类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围绕着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立法展开分析。文章在罗列了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立法条款后,对我国目的犯的立法形式、立法变化以及其在法律上的分类进行了论述,并对目的犯的目的所体现的具体内容作了简要分析。随后,文章对我国目的犯立法进行了系统的反思,认为我国目的犯立法内容、立法技术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并且目的犯立法存在的科学性在一定意思上也是值得质疑的,文章认为我们应在规范运用司法推定认定犯罪目的的基础上逐步减少目的犯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