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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除规定查封、拍卖等直接执行方法外,还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多种间接执行方法。民事执行理论研究并未关注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基础理论;民事执行立法所规定的间接执行方法也各自为政,彼此之间缺乏衔接,以致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效果差强人意。为配合民事执行法的立法工作,确有必要展开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理论研究,将各种民事间接执行措施按照“经济制裁——行为限制——人身限制”的层次结构,构建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体系。基于民事执行的效率价值原则,结合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特点,需要设置简洁高效的制度运行机制,保障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流畅运行。本研究正文部分约21万字,除引言及结语部分外,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基础理论。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的目的需要相应的组织保障、物资保障与制度保障措施,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可以通过对债务人施加各种不利益因素,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高效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目的。传统意义上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并未准确界定其适用范围,以致其定义略显粗糙。需要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的补充性原则出发,结合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现实,对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科学定义。在此基础上,根据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各项具体措施的特点,可将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划分为经济制裁、行为限制与人身限制三种类型。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当性来源于民事实体法的“实际履行”原则;通过对义务形态体系的梳理,还可以从法哲学层面论证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正当性。利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通过“威慑假说”可以论证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有效性。从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历史发展来看,现代社会已摒弃严苛的人身执行方式,但仍需要保留具有威慑功能的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第二章具体论述经济制裁制度。经济制裁制度的作用机制在于通过向债务人施加经济压力的方式,增加非金钱给付债务的执行方法,并对债权人的损失进行补偿。现行迟延履行金制度定位并不明晰,罚款制度适用范围过于广泛,且二者均缺乏相应程序规则。域外的经济制裁制度可分为补偿性与惩罚性两种,可资借鉴的经验包括确定经济制裁制度的补偿性原则、完善运行程序等内容。现有立法草案存在制度定位不准确、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需要在确定经济制裁制度补偿性原则的基础上,废除现行罚款制度,完善迟延履行金制度。第三章具体论述行为限制制度。行为限制制度威慑力强于经济制裁制度,一方面具有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机能,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会信用系统向债务人施加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其义务。我国现行诸多行为限制制度源自于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相关理论研究有待加强,并且具体制度之间缺乏合理衔接,以致司法实务运行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结合域外立法的经验,民事强制执行法可在原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与限制出境制度基础上,增加限制居住制度。根据执行标的性质、债务人行为的情节及后果等因素,对债务人科处相应的行为限制措施,通过对债务人进行全方位限制,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第四章具体论述人身限制制度。人身限制制度是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通过对债务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来抑制债务人的意志自由,迫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现行拘留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都具备人身限制功能,但拘留制度规定的人身限制期限过短,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过窄,尚不能对债务人产生足够的威慑。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拘留的异化以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虚化倾向,未能实现制度应有的功能,消解了人身限制对债务人的威慑效应。需要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合理确定人身限制的期限,科学界定适用人身限制的行为类型,并强化人身限制的程序规则,使拘留制度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合理衔接,有效制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第五章论述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的运行机制。现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制度中并无匹配的程序规则,司法实务彰显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域外立法恪守当事人主义原则,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的基础上,设置完善的程序结构。民事强制执行法应当确立当事人主义原则,并赋予执行法官民事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决定权。民事间接强制执行并不需要繁琐的审理程序,通过简便的听证程序足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此外,还应当设置合理的提前解除与救济规则,保障程序的流畅运行。基于民事强制执行效率价值、执行程序固有的“证据偏在”情形等因素,结合域外立法与司法实务经验,民事间接强制执行相应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疏明”标准。执行员作为特殊证人,其就执行程序相应事实的证言应当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