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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商事交往日益频繁,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贸易中也发挥了很大作用。①然而,各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规定并不是很完善,而我国对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发回重裁制度几乎没有涉及,只是对国内发回重裁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发回重裁制度也很不完善,在笔者搜集的资料中没有一国对其设立独立的制度,都是依附于撤销作大概规定。而发回重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义重大,应当予以重视。发回重裁制度是基于尊重仲裁独立性和当事人自主性的考虑而建立的司法监督制度,仲裁必须依靠司法保障,完全摆脱司法监督是不可能,但司法有限监督、支持仲裁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中也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发回重裁制度的建立才显得尤为重要。它能避免仲裁瑕疵和错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兼顾保障仲裁的独立性,使其达到完美平衡,它对于现代社会纠纷的解决也起着重要作用。②本文通过对仲裁性质的剖析,从本质层面分析了法院与仲裁的关系,同时分别研究国际上其他国家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发回重裁制度的规定,最后对我国发回重裁制度构建给予了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讨论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并对相关司法补救措施进行介绍。此部分是讨论发回重裁这一对于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方式的基础。第二部分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发回重裁制度的理论依据、涵义、适用以及意义等理论问题。第三部分通过对比英国、美国、德国等其他国家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发回重裁规定,对该制度进行更深入剖析。第四部分在总结发回重裁制度理论和立法实践之后归纳我国发回重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意见。第五部分是对全文做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