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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用事业规制改革的热潮中,邮政产业规制改革成为继电信、民航、铁路改革之后的又一个热点。本文以邮政产业为视角,截取了邮政产业改革中意义重大的邮政专营权、邮政资费和邮政普遍服务三个问题作为焦点展开讨论,试图以邮政产业为突破口,对公用事业规制中表现出的法律问题作出思考。
文章首先对公用事业进行了界定,对公用事业和公用企业、公益事业进行了区分;其次明确了“规制”的基本含义,在与“管制”“监管”同义的基础上使用“规制”一词。针对邮政产业中的三个焦点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制度对比研究,分析我国邮政改革中的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而分析我国公用事业市场准入规制、价格规制、质量规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最终得出我国公用事业规制如何完善的结论。
本文认为我国公用事业应该科学设计市场准入步骤,有步骤放开市场;建立完善的公用事业行业规制体系;制定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制度;建立公用事业成本披露制度;实施公用事业“最高限价规制”模式;完善听证制度,强化公众监督力度;完善《价格法》及其配套制度;明确限定普遍服务范围,制定统一的普遍服务标准;设立公用事业普遍服务基金,综合运用其他手段保障公用事业普遍服务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