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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是一种非财产上的损害,是侵权人侵害受害人人身、人格权利而致其心理上的损害,其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减损和丧失.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对精神损害应否赔偿,中国民法理论经历了从否定到肯定的发展过程,而赔偿数额的如何确定,是司法实践中需解决的实际问题.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侵权行为、精神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构成.自然人因人身权遭受非法侵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法人、植物人及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主体地位如何,该文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实务界的一大难点.因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不可计量性,故精神损害与赔偿之间不存在商品货币领域里等价交换的对应关系,但金钱赔偿具有抚慰与惩罚功能,因而不能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钱救济方式.目前,中国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较低,应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另外,社会发展迅速,不宜规定一个最高赔偿上限.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承担的责任,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取决于法官根据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节自由裁量.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要求与实现民法上主体地位平等的理念都要求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到国家赔偿体系中去.从世界范围看,对国家侵权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该文着重对建立和完善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现实性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