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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广泛地被中国执政党、中国政府和绝大多数学者宣称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必须坚持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和制度”。然而,该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因为以及制度本身所暗含的“民族问题”的矛盾性因子,向来不为学者所关注。就该制度在中国适用的根本因为而言,依据大量的历史文献材料可以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为了更大限度地争取“革命力量”所采取的一项“权宜之计”,是中国共产党之民族政策由“民族自决”到“民族自治”转变的产物;这种转变的结果在1949年建国之后为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所肯定,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然,不能否认在中国实际运作了60余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妥善解决内部民族关系问题贡献了不可磨灭的力量,但是,对该制度本身所蕴含的民族关系问题的张力同样需给予必要关注,尤其是该制度本身所蕴含的“自治权”之归属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够得到有效地反思,那么,无论对该制度做出多么美好的建构性设想与论说,终究都是“雾罩探花”而难以看清该制度的本质内涵,更无法解决中共对该制度的政治性宣誓与该制度的运作实际之间的内在张力。就弥合这种张力的根本方法而言,最棘手的问题或许应该是建立起一个既符合中国宪法文本,也符合中国宪法运作实际的分析框架;然后,对该制度有一个宏观层面的相对清晰的定位基础之上,探究该制度应当如何完善的问题,即如何在中国“政治主权”框架与“治理主权”框架之交互关系作用下,对该制度进行重新的定位与思考。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放置于“治理主权”框架之下,而仅在“政治主权”框架内保留“符号意义”的“中华民族”或者“华夏族”,从而达到该制度由“政治化”向“治理化”方向的转变。这种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反思性研究,将为该制度的相关研究提供一种基础性的研究前提,即明确了“该制度所存在的制度空间是中国的治理主权领域”;而此前提的明确,是处理中国“族群关系”问题的关键。它既可以回答中国政府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性安排所属的领域,也可以回应西方国家借口民族问题对中国内政的横加指责,因此,这种学术探究将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