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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是其商誉、形象、品牌价值等的外在表现。为了能使企业的商标与其形象保持长期一致,同时又能满足拓展新市场、迎合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目的,企业会选择在已经注册的核心商标基础之上延伸注册其他近似商标以拓展新商标。这样即使使用的是新商标,但由于新商标与其核心商标具有非常高的关联度,从而能继承消费者对核心商标的认可度和认知度,降低使用新商标的风险减少营销成本,这种方式被称为企业的商标延伸战略。但实践中,企业实施商标延伸战略并非总是一帆风顺,时常会因他人注册商标的阻碍而无法注册。对此,当事人会提出诉争商标是在其已有注册商标基础之上的延伸注册,是企业的正当发展需求反映,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但目的的正当性不等于结果上的合法性,为了弄清注册商标延伸注册是什么、其背后的原理及逻辑为何、是否符合我国《商标法》之规定等问题,本文分成五章进行研究:因注册商标延伸注册引起的案件已大量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件审理指南做出了成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以发布公报案例的方式进行回应,但对该问题的探讨却始终未能引起理论界学者的足够重视,对注册商标延伸注册是什么仍有不少困惑。顾名思义,在注册商标延伸注册中主要存有三个商标,即申请人拥有在先注册的基础商标,后因经营发展需要,会选择在与基础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件标识相同或近似的诉争商标,但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却遇到他人引证商标的阻碍,进而产生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纠纷。之所以引起纠纷,原因在于在企业商标延伸战略驱动下,企业往往会选择与其基础商标标识近似的商标注册,但由于商标标识资源的相对有限性,从而可能进入他人引证商标禁用权的范围。虽然商标行政审查人员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存在多种对比规则,但仍无法避免个人主观性的存在。此外,实践中,申请人基础商标的注册时间往往在引证商标注册之前,引证商标核准注册则说明不与申请人基础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或者是两商标标识虽近似但共存市场中并未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基于此,由于申请人的基础商标与诉争商标高度近似,因而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也不构成近似商标,否则引证商标也不会被核准注册。但仅凭此尚不能使注册商标延伸注册成为一种制度,一种制度的产生必然是为反映实践的需求,具有一定理论基础以及可循的适用依据作支撑。制度的产生总是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注册商标延伸注册也是应企业商标延伸战略的现实需要而产生,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在管理学界,判断品牌延伸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母品牌与新产品的契合度,即消费者能否将母品牌与新产品联系起来,而其中母品牌承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起到关键作用。当前学界主流理论认为,商标是承载商誉的载体,《商标法》保护的是商誉而非标识本身。与商标专用权相互独立不同,商誉却能在不同载体上进行延续,因此诉争商标能否凭借基础商标获得注册的关键就在于基础商标是否承载了一定的商誉,进而凭借商誉识别来源功能使相关公众将两商标相联系,指向两商标共同主体。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意见中确定了判断商标近似应当考虑相关商标知名度,尊重商标在市场中能够客观区分的实际等,为注册商标延伸注册提供了适用依据。虽然注册商标延伸注册具有适用的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毫无限制。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实证分析后发现,实践中的相关案件基数较大,但判决结果支持的比例却不高。有些判决会对当事人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评述,有些则直接以法律未规定为由不予支持,更多判决在具体适用该规则时存在着不同的条件要求,多数以不能证明基础商标达到一定知名度为由不予支持。正是由于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注册商标延伸注册,而结合域外相关的“商标家族”与“商标共存”两种制度,能为具体完善建议提供一些启发。与注册商标延伸注册类似,“商标家族”制度强调系列商标共同特征对在后商标注册的影响,其背后的原理以及对共同特征的要求对注册商标延伸注册具有一定的启发。而随着实务中商标共存案件的逐渐增多,商标共存于市场的事实已成为立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注册商标延伸注册同样需要商标共存理论的支撑,因此借鉴域外商标共存的理论及制度规则,有助于完善注册商标延伸注册。最后,结合注册商标延伸注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域外相关制度的启示,本文最后一章提出了具体完善建议。相比于通过在在先权利中增加商誉的方式,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制定一般性条款方式更能明确注册商标延伸注册的法律地位。通过在法律解释中细化具体适用规则,对注册商标延伸注册的积极条件、阻碍条件以及程序条件进行规定,能更有针对性地应对实践中的问题。最后通过发布指导案例方式,能够统一司法适用标准,防止“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