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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高法院保守派的旗手,斯卡利亚对整个美国影响深远。斯卡利亚反对法官造法,反对司法能动主义;批判以“立法者意图”为据的原初意图主义;同样,斯卡利亚也否定客观主义的历史意图。他认为这些都将成为法官造法的依据,而与民主相悖。为了更为准确的解释宪法,在总结原旨主义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文本原旨主义。文本原旨主义继承并发展了先前的原旨主义,为斯卡利亚司法实践提供指引。然而,这一理论也存在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斯卡利亚在实践中虽然运用其他方法进行了规避,但却因为背离自身的文本原旨主义理论,而被人称作最高法院的“喜剧之王”。通过对斯卡利亚司法哲学的研究,笔者总结出斯卡利亚司法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 本文第一部分从原旨主义理论的分类、普通法发展概述以及斯卡利亚对原旨主义的批判与继承出发,勾画出斯卡利亚宪法解释理论的“前世今生”,提出本文将要讨论的核心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对斯卡利亚宪法解释理论做出限定。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斯卡利亚司法哲学运用的分析,在斯卡利亚所经手的众多案件中,笔者选取了赫勒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斯卡利亚的法律意见的分析,可以发现斯卡利亚将其文本原旨主义理论很好的运用在该案中。同时,笔者对史蒂文森大法官以及布雷耶大法官的异议意见也做了分析,通过比较三份法律意见的差异,进一步归纳斯卡利亚司法哲学的独特之处。 第三部分对斯卡利亚解释理论中的一些具体规则进行分析,以期对斯卡利亚司法哲学进行更为细致的梳理,结合赫勒案与斯卡利亚的著作对这些具体规则的研究与梳理,可以发现,一方面,斯卡利亚司法哲学的实践深受这些具体规则的指引;另一方面,这些具体规则的形成也与斯卡利亚司法哲学的实践密切相关。 在第四部分结论中,笔者对斯卡利亚司法哲学做出总结,提出斯卡利亚理论与其自身实践的冲突,并对这一冲突所产生的原因作出分析。同时认为,其关于解释理论的规则为大众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提供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