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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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权法研究体系中,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买受人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世界各国普遍适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内容涉及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归属以及商品交易的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实践证明,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使得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善意受让人追回所有物,此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又有利于交易正常、高效地进行。   近年,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完善,将其适用范围拓展到不动产领域,而且限定在已经过登记的不动产,但是此登记存在瑕疵。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第一,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只要满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受让人即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共有房屋,由于某种原因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或受让人有可能对出让人的行为理解为全体共有人同意出让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第二,不动产登记存在瑕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交易日益频繁,法律只有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完善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为日益频繁的商品交易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从而有效解决了因为错误登记导致的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之所以在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物权法》得到立法确认,是因为它保护了市场交易安全,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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