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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大形势下的一项有益探索,旨在完善检察权行使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外部监督公信力、改善执法环境。该制度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术界、司法界纷纷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出谋划策,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向深入。虽然此制度实施至今刚刚七年,但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对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性、推进检察工作实践和司法改革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瑕疵,尚需进一步完善。针对理论界对该制度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声,笔者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蕴涵的法理的基础分析,对该制度的优越性予以具体详实的阐述,并深入剖析该制度设计过程中的漏洞与不足,提出完善意见,以期对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发展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内容,文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保障作了详细的介绍。概括出人民监督员制度民主性、独立性、外部性、程序性的特征,并归纳出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契合司法民主、符合权力制约、符合人权保障的合理性及符合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合法性。第二部分是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现状。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地检察机关发布的人民监督员实施工作相关数据及工作实践入手,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质量、促进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及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对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因人民监督员的选任与管理设置缺失导致监督效果弱化,因监督程序设计不严谨导致降低监督效果等不足之处逐一予以分析。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的方法,同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相似性的美国大陪审团制度、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进行多维比较,分析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特性,并从把握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科学理念、注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制化、改进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方式、合理界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和权限、增加启动监督程序方式强化监督效力及保障人民监督员的信息知情权等方面提出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