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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承认的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之一,其含义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当事人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状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情况下所带来的危险。紧急避险作为规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它的存在是两个法益相冲突的结果,而这两个法益的权衡也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现实人身、财产利益的得失,所以世界各国和众多学者都致力于对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探讨。紧急避险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在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的很少或者很模糊,在彼此之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这就使得学术界在对于紧急避险限度这一问题的理解上产生了一定的分歧。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紧急避险由来已久,但是相比于正当防卫制度,紧急避险制度还显得单薄,在深度、广度上都还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而在社会生活中,紧急避险制度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在面对紧急情况下,人们必须做出最有利于自己或者社会利益的选择,而这却是法律所不能预计的,所以我们要深入研究分析紧急避险制度的本质属性和构成,探讨紧急避险的具体限度条件,才能指导人们在面对这种情况下做出最优化的决定。我国刑事理论中关于紧急避险采用的通说观点是“轻于说”,认为在所要避免的利益损害和所要损害的利益比较上,前者必须要大于后者才可以构成紧急避险,此时才不需要承担任何的刑事责任,而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规定又不尽相同,所以,本文使用比较的方法,通过介绍和分析各国关于紧急避险的立法,概念,性质和构成等,来说明紧急避险的限度所在,并对避险过当这一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紧急避险理论发展的利弊,最后对我国紧急避险制度理论的发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