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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商品经济发达,借贷立法日趋完备,各种借贷活动极为频繁,为后世立法提供了范式。为了认识的便利,根据借贷契约的性质、借贷活动的主体、借贷的保证、借贷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纷繁众多的借贷活动从不同角度分为官方借贷与民间借贷、计息借贷与无息借贷、金钱借贷与实物借贷、个人借贷与合伙借贷、使用借贷与消费借贷等多种类型。在长期的借贷活动中,宋代形成了许多借贷的原则和程序,包括自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诚信原则和双方合意、提供瑕疵担保、签订契约等重要程序。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扰乱了社会秩序,有损皇朝自身利益。因此,为了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宋代各朝曾对借贷活动进行了多方面的法律控制,包括对控制借贷活动的主体、限制借贷利息、明确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