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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不同时期出台的《消防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来看,公安消防队的职能发生了深刻变化,即从原来的单一的防火灭火职能发展为防火灭火与应急救援双重职能,应急救援已成为我国公安消防队基本的法定职能。按照2007年出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全国加快了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特别是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步伐,公安消防队成为许多地方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依托,这有利于公安消防队更好地履行应急救援职能。但是,公安消防队履行应急救援职能还存在五大障碍,分别是:队伍不健全,即不少地方还没有依托公安消防队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建立工作不到位;管理体制不顺,即在武警部队与公安相结合形成公安消防队的现实下,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消防队最终指挥权的归属问题,公安消防队履行应急救援职能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综合能力不足,即长期以来都是立足于某一类事故灾害处理的专项应急救援能力;联动响应机制不畅,即各种各类救援机构各自为政,整合不够;警力不够,出现了现实需要与履行不能之矛盾。为了促进公安消防队更好地履行应急救援职能,需要进一步总结国内外经验,从法律上完善公安消防队的职能,包括应急救援职能、以抢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主的其他职能;并着力消除公安消防队履行综合性应急救援职能的障碍,主要应通过从部门行政体制转向公共行政体制以消除管理体制不顺之障碍,从传统救援转向职业化救援以消除综合能力不足之障碍,建立起科学完善的联动响应机制以消除联动不畅之障碍,多途径、多形式增强队伍力量以消除警力不够之障碍。最后,各地的实践对策和学者的理论对策应当适时法制化,以法制来保障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职能的履行,从而开启综合性应急救援法治化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