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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存在民事再审事由,民事再审程序才能得以启动,因此关于如何设置民事再审事由就居于核心位置,在民事诉讼中也占据着极为着重要的地位,它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启动再审,另一方面也可帮助法院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案件一旦进入民事再审程序,原生效裁判就有可能被推翻,它的公信力、司法权威性受到损害,同时还会打破当事人确定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说,合理设定民事再审事由对维护裁判的既判力和当事人的权益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它也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界努力的一个方向。从引起再审的诸多事由中可以看出,占据较大比重的是有关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错误或重大瑕疵。法院是基于案件事实做出裁判的,倘若作为认定事实基础的诉讼材料或证据资料存在重大瑕疵,裁判的公正性就无法彰显,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会受损。此外,案件事实认定除涉及到证据收集和提供外,还包括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等复杂问题,因此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的情形也较多,而此类错误很可能成为当事人提起再审请求的事由,所以对这类实体性方面的事由设置就需要更加重视。因此,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来对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加以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来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应当是具有一定意义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事再审事由和实体性再审事由的基本理论做了概述,主要包括概念、构成、在诉讼中的地位和功能,以及实体性再审事由的特征和种类。第二部分是采用横向的比较分析法,主要是介绍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实体性再审事由的规定,进而作出分析比较和评价,他们对再审事由设置的严格限制理念以及对之具体细化的方法,对我国关于再审事由的设置都是有借鉴启示的。第三部分也是全文的重点,通过抽样统计调查对我国的民事实体性再审事由进行类型化分析,分别对新证据事由、缺乏证据事由、证据伪造事由和法律适用错误事由展开讨论,认识到实体性再审事由仍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并结合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些补救缺陷和不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