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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勤勉义务,对于规范公司董事行为和完善公司治理有着重大的意义。商业银行的特殊性使得其董事的义务有别于一般公司董事的义务。商业银行的特点造就了特别的治理环境,一般公司治理机制在此环境下的效果被极大削弱,作为银行治理核心的银行董事受到的约束也相应减弱了,这导致存款人等债权人以至银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商业银行的特点要求扩张银行董事义务和责任:银行董事应关注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应承担比一般公司的董事更大的责任,以达到控制经营风险和保障相关主体的利益的目的。
本文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概念开始行文,同时将其与一系列相关概念予以比较,绘制出勤勉义务的轮廓。接着比较研究勤勉义务的核心问题——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随后论述了勤勉义务的对象。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商业银行董事义务扩张的原因。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影响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尤其是其中的董事。商业银行董事更容易避开股东和债权人的监督与制约而谋私利。商业银行董事义务的扩张除了商业银行特殊性这个现实基础外,其深层的法理依据在于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理论和企业契约理论。
本文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关于商业银行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指出现有规定不完全符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要求,也不适应我国的实践需要,应当扩张我国商业银行董事的勤勉义务。在反驳“通过提高商业银行董事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来扩张银行董事勤勉义务”的观点后,本文提出应从义务对象的增加和义务渊源的公法化两个层面来扩张银行董事的勤勉义务。我国银行董事勤勉义务的对象应延伸至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并赋予其对银行董事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应通过更高层次的立法,明确将行政法规中对银行董事的经营职责要求纳入其应承担的勤勉义务,并通过健全行政责任的设置以追究银行董事的勤勉责任。